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584|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帖公告[游泳字]249号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6-8-20 21: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游泳字(2006)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群体处,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体育院校办公室,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各会员单位、海内外各游泳运动团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纲要》,推动我国冬泳事业发展,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辽宁省体育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全国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群众游泳活动系列赛启动仪式、第十二届全国冬泳锦标赛暨第五届国际冬泳邀请赛,将于2006年10月12日至17日在辽宁省大连市举办,现将比赛规程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竞赛规程
报名表
竞赛日程表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
 


[此帖子已被 bg-hh 在 2006-8-20 17:39:56 编辑过]
2#
 楼主| 发表于 2006-8-20 21:30 | 只看该作者
全国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全民游泳系列活动启动仪式第十二届全国冬泳锦标赛
暨第五届国际冬泳邀请赛规程

一、支持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二、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中国游泳协会
中国救生协会
辽宁省体育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三、承办单位
辽宁省体育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大连市体育局
大连市旅游局
大连市开发区管委会
大连金石滩发展管理局
四、协办单位
大连市冬泳协会
大连金石发展有限公司
五、时间
2006年10月12日—17日在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
六、参赛单位
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及海内外各游泳运动团体。
 

[此帖子已被 bg-hh 在 2006-8-20 17:40:36 编辑过]
3#
 楼主| 发表于 2006-8-20 21:32 | 只看该作者
十、录取名次及奖励
(一)各单项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不足人(队)按实际参赛人数录取给予奖励。
(二)团体奖:
1.总团体奖:获得表演赛得分和年龄组各项比赛得分总和的前十二名运动队,给予奖励:
(1)前8名的代表队颁发荣誉奖杯一樽。
 (2)第一名奖励人民币3000元;
 (3)第二名奖励人民币2000元;
(4)第三名奖励人民币1000元;
(5)第四至十二名各奖励人民币500元。
2.青年组团体奖:获得青年组比赛得分总和前8名的单位给予奖励。
3.中年组团体奖:获得中年组比赛得分总和前8名的单位给予奖励。
4.老年组团体奖:获得老年组比赛得分总和前8名的单位给予奖励。
 (三)记分方法:
 表演项目:
1.不老松表演组:每单位参加人数不限,不记名次,凡游完全程者,每人均得4分,每单位仅取8人的分数计入到团体总分内。
 2.夫妻结伴游组:每单位参加人数不限,不记名次,凡游完50 m全程者,每对均得6分,每单位只取8对的分数,计入到团体总分内。
  竞赛项目:
1.各单项前8名按9、7、6、5、4、3、2、1记分;接力项目前8名按27、21、18、15、12、9、6、3记分。
  2.在各年龄组各单位的前8名记分中,只记取各队最好成绩的2人名次得分,空出名次得分由不足2人且成绩优先的其他单位运动员予以补充(记取名次与运动员获得正式名次奖励无关)。
  3.团体总分如遇得分相同,以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再相同以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4.获得各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均颁发奖牌,前8名运动员颁发证书(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
  5.凡参加表演项目的运动员,均颁发纪念奖牌。
  十一、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1.第一次报名:2006年9月10日前,报参赛人数(注明男女),一式两份,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和承办单位。
  2.第二次报名:2006年9月25日截止(以邮戳为准)。各报名队将正式报名单一式两份,分别传真或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和承办单位;同时,请将各队前往比赛地的所有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各一份寄至承办单位,办理参赛证,未按大会要求办理参赛证者,不得参赛。
  3.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 联系人:林森林 张伟 邮编:100763 电话:010—67170581 67170576—8312 传真:010—67170595。
  承办单位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32号(鲜花总汇305室) 大连市冬泳协会 邮编:116011 联系人:刘永明 吕光林 于淑琴 
电话:0411—83681821 86979326 手机: 13234083104 13322287609 82947547 传真:0411—83681821
  (二)报到:2006年10月12日、13日为报到时间,各队食宿由大会组委会统一安排,请各队将抵达大连车次、轮船、航班提前告知承办单位,以便接站。
  十二、裁判员
  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指派。
  十三、其他
  (一)大会期间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费用自理。
  (二)食宿标准:1、开发区宾馆每人每天100元。2金石滩宾馆、别墅区每人每天80元。
  (三)请各参赛队自带队旗。
  (四)10月13日晚19时召开组委会领队技术会议,请各队领队或教练务必准时参加(因故未能及时报到的代表队,必须派一名了解本队情况的代表或联络员提前到会,参加会议,同时作好本队参赛人员最后参加项目和组别的确认工作),未按大会要求参加领队和技术会议的代表队责任自负。
  十四、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
  十五 、本规程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此帖子已被 bg-hh 在 2006-8-20 17:42:04 编辑过]
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0 21:31 | 只看该作者
七、表演和竞赛项目
(一)表演赛项目
1. 50 m不老松表演(70岁以上)
2. 50 m夫妻结伴游(不限年龄)
(二)竞赛分组和竞赛项目
1. 男、女青年组(25—29岁、30—34岁、35—39岁组)
比赛项目:50 m 、100 m自由泳,50 m 、100 m蛙泳,50 m 、100 m仰泳,50 m 、100 m蝶泳,青年组4x50m自由泳接力,4x50m混合泳接力。
2. 男、女中年组(40—44岁、45—49岁、50—54岁组)
比赛项目:50 m 、100 m自由泳,50 m 、100 m蛙泳,50 m 、100 m仰泳,50 m 、100 m蝶泳,中年组4x50m自由泳接力,4x50m混合泳接力。
3. 男、女老年组(55—59岁、60—64岁、65—69岁组)
比赛项目:50 m 、100 m自由泳,50 m 、100 m蛙泳,50 m 仰泳,50 m 蝶泳,老年组4x50m自由泳接力,4x50m混合泳接力。
  4.以上各组比赛项目均在室外标准游泳池进行。
5.男女青年组(25—39岁)、中年组(40—54岁)、老年组(55—69岁)设男子600m及女子400m游泳比赛项目(泳姿不限),在公开水域进行。
八、参赛办法
(一)凡持有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颁发的会员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并交纳参赛费和保险费的会员均可报名参加表演和比赛。
(二)参赛单位男女各组、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限报两项(接力项目除外)。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向承办单位交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可由参赛单位统一办理个人签名)。
(四)接力项目的比赛要求:
1.每单位男、女各年龄组接力项目限报一个队。
2.参加接力的运动员必须同属一个队,运动员不准代表其他单位参加比赛。
3.老年组4x50m自由泳接力和4x50m混合泳接力,每项至少有1名女运动员参加。
4.参加接力项目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是同一年龄组(暨:青年组25—39岁、中年组40—54岁、老年组55—69岁),不得越组参赛。
(五)年龄以当年的12月31日计算,例如:80年出生者为26岁,79年出生者为27岁,以此类推。
(六)运动员不得越组报名参赛。
(七)凡是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会员,报名费每人20元,接力项目每个队50元,保险费每人5元;非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会员须经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批准,方可参赛,报名费每人40元,接力项目每队100元,保险费每人5元;参加不老松表演的运动员报名费每人10元;参加夫妻结伴游的运动员每对报名费20元,其他费用全部自理。
(八)现役运动队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九、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最新《成人年龄游泳竞赛规则》和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下发的各有关竞赛规定。
(二)各年龄组的男子600m及女子400m比赛每队可各报4人,比赛在公开海域进行。
(三) 所有比赛项目均采用一次出发和一次性予决赛,按成绩决定名次,成绩相同名次并列,取消下一名次。
(四)运动员参加比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本届比赛参赛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全国统一的冬泳会员证原件),无证者不得参加比赛。
(五)凡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者,均取消本人所有比赛项目的成绩,并按有关竞赛条例给予处罚。
 

[此帖子已被 bg-hh 在 2006-8-20 17:41:17 编辑过]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 ( ICP12013697-2 ) 11010802026271

GMT+8, 2024-11-6 08:29 , Processed in 0.036385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