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陈保发
重庆商报讯
去年5月8日下午2点多,4人相约一起到江边游泳,哪料,其中刘晓杰不幸溺亡。事后,死者家属将3名一起游泳的同伴告上法院。昨天,记者从市三中院了解到,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由这3名未成年人的家长各支付刘晓杰父母8000元。
事发后,刘晓杰的父母将张俊等3人告上法院,索赔21万余元。法院查明:除刘晓杰满18岁外,其余3人均未满18岁。涪陵区法院一审认为,4人相约游泳,系伙伴关系,在刘晓杰溺水时,因其他3人不会游泳,没有冒险下水施救并无不当,但他们没有积极履行呼救、报警等其他救助义务,有一定过错,并判定张俊、杨兵、夏杰等3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于3人均是未成年人,法院判令其父母连带赔偿刘晓杰父母3万余元。
张俊、夏杰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后在该院法官主持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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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 发表于 2014-5-23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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