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家属诉称,去年,鲁某赴泰国游时参加了旅行社安排的浮潜项目。鲁某妻子当时告诉对方自己和丈夫都不会游泳,但随行领队说穿上救生衣不会有危险,所以夫妇俩就穿着救生衣、戴上浮潜设备下了水。但是,浮潜过程中,鲁某溺水身亡。
庭审时,旅行社称,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参团须知、出团安全提示书中,已作出必要提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浮潜具有一定的危险,旅行社应就浮潜存在的危险对游客特别告知,所以旅行社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同时,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对后果也具有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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