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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职务犯罪 两委干部成主力 (转自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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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08: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李向华
      近年来,随着国家支农、惠农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各级财政配套投入的大幅增加,涉农资金成为个别村干部眼里的肥肉,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呈增多趋势,且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面广,农村土地征用开发,农林补贴,支农惠农资金,农村社会保障、优抚、移民等专项款物管理均出现被贪污、侵占的现象。
      郑州检察机关调研后发现,在该市涉农职务犯罪中,犯罪人员大多是村“两委”(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干部,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近一半人员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这些村官职务犯罪涉案的金额越来越大,且多次犯罪、连续犯罪、作案时间跨度长,群体腐败现象频发,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向在职村干部敲响警钟,已刻不容缓。
      村财务成了个人
      “小金库”
      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学政说,很多村干部搞“一言堂”,自己说了算。加上农村财务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村民知情权不落实,极易为个别村干部侵吞国家财产提供便利,如新密市牛店镇某村委会原副主任兼出纳乔某就是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贪污的。
      2006年7月,乔某在担任新密市牛店镇某村委会副主任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新密市教育体育局拨付给某小学的修缮费5万元取走据为己有,后用一张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的购复合板的假发票入账。在任新密市牛店镇某村副支部书记兼村委会副主任期间,乔某利用负责处理该村后中、后西、后东组同郑煤集团米村矿协商搬迁包赔工作的职务之便,将郑煤集团米村矿于2005年12月、2006年3月支付给村委的共计15.68万元协调费,不入村账,违反村里的财务管理制度,私自处置,并用百丽丝经典家纺床上用品2000元、新密市屏峰商场纪念品7580元和床上用品8100元、新密市百货公司办公用品3300元的假发票冲抵搬迁协调费,将以上共2.098万元非法据为己有。乔某还于去年1月、12月,利用其担任新密市牛店镇某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将郑州康华煤矿支付给该村的2万元搬迁协调费取走,并非法据为己有。
      经新密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乔某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此外,新密市白寨镇某村村民组长陈某驾驶个人面包车,到郑州市为本组修路借切割机,酒后驾车与一辆货车相撞,致本人受伤,面包车报废。后陈某利用村民组长的职务之便,私自将自己住院治病的费用、生活费用及个人面包车损失共计7.43万元入账报销,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该案经新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手段简单财产公示
      随手撕
      据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检察官王晓辉介绍,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沈庄村村支部书记宋某在郑州市重点工程拆迁项目部修建原郑州市商贸路(现英协路)期间,利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工作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将该村已被郑州金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征用并赔偿过的附属物进行了二次赔偿,并以村办企业郑沈公司名义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依据此协议,郑州市重点工程拆迁项目部将附属物补偿款166.3万元,分两次汇入郑沈公司后,被告人宋某分三次将166.3万元从郑沈公司经会计卢某取出后用于个人投资。
      2004年4月,郑州市金水区对熊耳河进行二期改造,因熊耳河二期改造未列入本年市政府财政预算计划,被告人宋某先期垫付了拆迁补偿款100万元,后利用其担任该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与金水区拆迁办协商,拆迁补偿款增至222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金水区拆迁办拨付到该村150万元补偿款。150万元到账后,宋某将50万元安排村会计卢某取出,用于个人投资。后经查证,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虚报冒领共骗取拆迁补偿款216.3万元。
      按照规定,凡是与群众有关的事项都要进行公示,而宋某让人在傍晚或者晚上将公示贴出,第二天一早就撕去。编造的数据一般写在公示的最下边,贴的时候撕去这部分的边角,有人问起就称是小孩子调皮撕掉的。大部分村民对政策不了解或者不关心集体事务,只关心自己的征地拆迁问题,对于其他的事很少过问。宋某甚至对部分数据干脆不予公示。
      试想,每一次犯案时,哪怕有一位村民在签字或盖章时稍加注意,或者对公示内容多关注一点,宋某就不会如此容易得手。
      案发后,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信息不对称成为贪占
      “隐身衣”
      据记者调查,这些被告人贪污或者侵占的是国家的补偿款,并不是直接截留百姓的钱,村民根本就很难知情。就是这样的信息不对称,成为这些村干部贪占村财产的“隐身衣”。而这些钱根本就没有入账,要查究必须将国家的每一笔拨款数目与账目一一对查。而内部人都有直接利害关系,不会轻易说出去,而没有走漏风声的话,上级机关一般也不会无缘无故来严审账务。
      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邵占军向记者介绍了一系列这类的案件。
      新密市袁庄乡靳沟村的康某贪污沼气补偿款一案,就是在其他村干部及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靳沟村的名义申请的。
       新密市米村镇某村民组长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袁庄乡政府支付给其村民小组的赔青款3.27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慎某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新密市白寨镇某村民组长高某,在担任组长期间,利用管理财务的职务便利,自制一张内容为“2001年至今为集体办事请客、应酬等合计1.2万元,经手高某,2008年5月30日”的白条入账,经新密市兴华会计事务所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认定,此1.2万元系重复列支。在案件审理期间,高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被法院从轻判处拘役4个月。
      新密市来集镇某村民组长王某,在担任村民组长期间,利用管理上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在支出账上多报农电改造支出、编造工资、购买电料等虚列支出的方式,将本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共计138719.77元,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邵占军说,有些村官则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办理涉农资金时,贪污涉农资金。如田某在担任新密市白寨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本村饮水工程管理的工作中,采取隐瞒收入,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经手领取上级拨付的2.5万元饮水工程款非法据为己有。后田某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1年零6个月。
      新密市牛店镇某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村委副主任王某,在郑少高速公路建设期间,负责本村高速公路各项赔偿款的领取和兑付工作。郑少高速公路指挥部将13万元高压线路赔偿款拨付到牛店镇财政所之后,王某将此赔偿款领取,没有交付村财务入账,并将其中的1.68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村“两委”是涉农职务案件“主力”
      2010年以来,郑州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不断加大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办案力度,两年半的时间共查办涉农案件95件142人,总涉案金额达9042万余元,其中涉及村党支部书记32人、村委会主任24人,其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如村民小组长、村会计等46人。以上涉案农村基层“两委”人员共计102人,占总涉案人员的72%。
      “经过对2010年以来众多涉农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村官职务犯罪的特征和规律,比如涉嫌罪名集中,主要集中在贪污、挪用和受贿三项罪名,尤其是贪污案最多;涉及领域集中,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矿产征用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专项款物管理和医疗社会保障等四个领域,尤其是农村土地矿产征用开发领域发案最多,占总立案数的一半。”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二处处长王晓民介绍说:“这些涉案村官犯罪手段直接,其中贪污案件多数由村支书或村主任直接从村会计、村出纳处提取后据为己有,直接侵吞;也有个别案件是犯罪嫌疑人从未入账的补助、补贴或补偿资金直接截留;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则是在上报应补偿户时,无中生有,虚报多报,虚报冒领,骗取补偿款。这些侵财犯罪大多未平账、未入账或凭空捏造,毫无掩饰,犯罪手段大胆直接。还有就是发案环节一致。犯罪主体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所有案件均发生在‘三补’资金或款物自上而下,下发至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后由自治组织成员协助发放到农户手中的关键环节。另外,此类犯罪传染性也很强,当某一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获得好处后,其他村干部也会竞相模仿。而且,此类案件窝案窜案居多,村支部或村委会一班人一拍即合,共同合谋侵吞、截留公物公款,中饱私囊。他们相互心照不宣,你不揭发我,我也不检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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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09: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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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13:22 | 只看该作者
新的土地政策我们关注着可能有一些人一夜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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