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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女孩为擒歹徒任其糟蹋一整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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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1 15: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7月27日傍晚,安徽合肥市明光路附近,一持刀歹徒闯进出租房内,对一独居女孩实施抢劫强奸。女孩机智与歹徒周旋,与其拉起了家常,使歹徒放松了警惕。次日凌晨,趁歹徒熟睡之机,女孩逃出房门,协助警方将歹徒擒获。目前,该男子因涉嫌抢劫、强奸被刑拘。


持刀歹徒冲进出租房


27日18时左右,小娟(化名,18岁)下班后回到戴安桥巷出租房内,准备休息。突然,“轰”的一声响,房门被踹开了,一名手持匕首的小青年冲进房内,低声呵斥:“抢劫!”并迅速用房内的“热得快”电线将小娟双手捆绑住。小娟吓蒙了,只好按照小青年的要求,将身上仅有的几十元现金、银行卡悉数交出。


小青年抓住小娟的头发向墙上狠狠撞去,并挥舞匕首,提出要跟小娟发生关系。“如果我不从,他肯定会杀了我。我只好假意顺从,寻找逃脱机会。”事后,小娟对民警说。


女孩忍辱周旋12小时


就这样,小娟强忍泪水,任凭歹徒糟蹋。之后,小青年再次提出要求,要和小娟“处朋友”。为了保全性命,赢得逃脱的机会,小娟假意答应了歹徒的要求,并与歹徒拉起了家常。“我都做你女朋友了,你什么时候带我去见你的父母啊?”“以后你怎么养活我啊?”……


当晚,歹徒再次兽性大发,与小娟发生了关系。不过,歹徒以为小娟真的顺从自己了,渐渐放松了警惕,竟在小娟房内呼呼大睡起来。


趁歹徒熟睡溜出报警


28日凌晨6时许,小娟见歹徒已经睡着,悄悄溜出房门,随手将大院的铁门反锁,跑到附近电话亭报警。合肥市公安局201号巡控车迅速赶到,在小娟的带领下来到出租房楼下。“就是他!”小娟尖叫一声。民警循声望去,一名穿黄色T恤的小青年拿着一把钥匙正准备开门。民警迅速冲下警车,将该男子控制住,并从其身上搜出一把匕首。经当场审讯,嫌疑人叫小强(化名,17岁),长丰县人。


“你们抓我干吗?”当民警将黑洞洞的枪口抵住其脖子时,小强还镇定自若,“她是我女朋友,跟她发生关系,怎么算是强奸呢?”对于入室抢劫的事实,小强解释:“我和她闹着玩的,只是想吓唬吓唬她。”


“他完全是个法盲。”这是民警对他的第一印象。据小强介绍,他还有一个比他大5岁的女友。目前,小强因涉嫌抢劫、强奸被刑拘。


名节与生命孰轻孰重?


小娟与歹徒周旋12小时,并协助警方将歹徒绳之以法,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清白被玷污。她的这种做法合适吗?安徽大学社会系一位教师认为,她很赞同小娟的做法,因为人身安全高于个人名节。“她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在当时的情况下,小娟如果与歹徒激烈反抗,可能危及生命”。


目前,社会上对“面对色狼,女孩到底是否该反抗”也有争论。中国传统道德观念也认为女子的名节比生命更重要,主张女孩面对色狼应该殊死搏斗。不过,这位老师认为,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远远高于个人名誉。“面对歹徒,小娟能沉着冷静地面对,并设法与对方周旋,这本身就是难能可贵的。社会应该给予她更多的关心和爱护,不应该去谴责她”。


小娟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被歹徒玷污,读者有何见解?万一碰到歹徒,女孩该怎样保护自己?是冒死反抗还是选择沉默?欢迎拨打本报热线0551—2813442发表你的看法。(方冰倪成冯兰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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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1 20:15 | 只看该作者
名节诚可贵 生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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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9 19:41 | 只看该作者
学会保护自己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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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15:20 | 只看该作者
生命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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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20:12 | 只看该作者

        要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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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2:56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三尺雨[/B] 发表: 名节诚可贵 生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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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6:40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三尺雨[/B] 发表: 名节诚可贵 生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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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9 10:41 | 只看该作者
小娟如果与歹徒激烈反抗,可能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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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2 17:19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三尺雨[/B] 发表: 名节诚可贵 生命更重要
10#
发表于 2007-8-12 22:59 | 只看该作者

与其苟且偷生的活着不如以死相拼........

为了保全生命可委曲求全..........

这两种生命的选择,是受害者自己的事,为什么不去斥责或惩办衣冠擒兽的凶手,却对受害者横挑鼻子竖挑眼........

真是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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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2 22:55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江湖散人[/B] 发表: [quote]原文由 [B]三尺雨[/B] 发表: 名节诚可贵 生命更重要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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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3 18:25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风萧萧[/B] 发表: 生命第一!
13#
发表于 2007-8-14 08:53 | 只看该作者
智斗、策略、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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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4 10:10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青年教师[/B] 发表:

与其苟且偷生的活着不如以死相拼........

为了保全生命可委曲求全..........

这两种生命的选择,是受害者自己的事,为什么不去斥责或惩办衣冠擒兽的凶手,却对受害者横挑鼻子竖挑眼........

真是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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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4 19:23 | 只看该作者
智斗、策略、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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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5 13:00 | 只看该作者
没有生命,那来的名节。生命大于一切。
17#
发表于 2007-8-20 16:48 | 只看该作者
名节诚可贵 生命更重要!
18#
发表于 2007-8-10 08:18 | 只看该作者
引用


原文由 三尺雨 发表: 名节诚可贵 生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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