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203|回复: 1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北京不让冬泳应采取的措施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9-13 15: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市针对市民自行在河湖禁止水域或者区域游泳、滑冰将被处以最高500元的罚款。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昨日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民意。与现行的《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相比,草案加大了对禁止冬泳运动的处罚力度。 + y$ x1 W" k1 X" T0 t2 n) j
% B& b  T7 h% Z! j# T7 [3 v
  

针对河湖内普遍存在的“野游”行为,草案将原先最高的100元罚款提至500元。草案中规定,在河湖禁止水域或者区域游泳、滑冰或者开展其他水上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组织进行的,对组织者或者责任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组织或者个人自行从事上述活动的,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I5 S. ^0 m7

对此,北京冬泳人应当有组织的为得到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冬泳运动的支持,建议采取如下四条措施:

一、联合起来积极向全国冬泳委员会反映此情况,由他们通过国家体育局与北京市政府斡旋,争取得到政府的支持。

二、联合起来积极开展冬泳文化的宣传活动,大造全民健身、冬泳先行的舆论,对北京市政府形成一种社会压力。

三、联合起来积极做好集体签名上访工作,特别是各界知名的冬泳人应当首当其冲,为冬泳人争取到冬泳的权利。

四、联合起来积极向国际奥委会等世界体育组织反映情况,争取得到的他们对冬泳运动的支持,因为有国际舆论的支持更能奏效。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2 收起 理由
夏天童话 + 2 我很赞同

查看全部评分

2#
发表于 2011-9-13 16: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迎风博浪 于 2011-9-13 16:03 编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11-9-13 16:03 |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建议,完全支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16:21 | 只看该作者

这是正在建设中的长春市政府投资新建的坐落在南湖的长春冬泳之家。
同样是地方政府,为什么差距就这么大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1-9-13 17:29 | 只看该作者
全力支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1-9-13 17:5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笑看人生 完全支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1-9-13 18:33 | 只看该作者
联合起来积极向国际奥委会等世界体育组织反映情况,争取得到的他们对冬泳运动的支持,因为有国际舆论的支持更能奏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1-9-13 19:23 | 只看该作者
同样是地方政府,为什么差距就这么大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11-9-13 21:11 | 只看该作者
法不治众,再说冬泳是民间运动,集体去游泳,把事情闹的越大越好,总有大人物出面说公道话,冬泳只有向前发展,这就是规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1-9-14 05:1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同样是政府、同一蓝天下,差距咋这么大呢?感觉长春才是解放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11-9-14 05:2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同样是政府、同一蓝天下,差距咋这么大呢?感觉长春才是解放区。
真不知道 发表于 2011-9-14 05:1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11-9-14 13:36 | 只看该作者
还是我们这里好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11-9-14 1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11-9-14 16:1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笑看人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 ( ICP12013697-2 ) 11010802026271

GMT+8, 2025-1-13 17:06 , Processed in 0.045037 second(s), 13 queries , Gzip On,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