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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管》必须立即停止野蛮暴力执法行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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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5-14 10: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541110 于 2011-5-14 15:39 编辑

关于《城管》必须立即停止野蛮暴力执法行为的建议

     近一段时间,我市连续出现“城管”对小商小贩的野蛮暴力执法事件,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社会的高度关注。给政府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此类现象必须立即停止。
     小商小贩多数是由下岗人员和外地无业游民组成。为了生活和出于无奈才干上这一行。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小商小贩经营是为了养家糊口,是为了生存,是劳动过程,没有触犯国家法律。可能触犯了地方城市规定的城规。 地方城规与国家大法发生矛盾时,应以国家大法为主;应以人的生存为主。“城管”是政府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首先是应该守法。这样社会才能和谐。
     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文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显然“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打人,骂人,毁坏商贩经营用具,明显违法。必须立即停止野蛮暴力执法行为。因此建议:
1:“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文明执法,更不能犯法;
2:加强“城管”的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3:“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应出示相关规定,严禁出现骂人,打人和毁坏东西的现象出现;
4:政府应对下岗职工和无证商贩进行教育,帮助,引导从事经营活动;
5:有关部门应在合适的街路设立经营场所,引导商贩进入,合理收费,减轻经营者的负担。


   欢迎大家向我提供真实的详细的社会信息,我将尽我所能向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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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流贪官 + 2
ptac2008 + 1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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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1-5-14 14:05 | 只看该作者
你这建议,合情合理,不过,有法他都不依,他能听咱们的吗?腐败的根都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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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1-5-14 14:16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城管》必须立即停止野蛮暴力执法行为的建议

     近一段时间,我市连续出现“城管”对小商小贩的野 ...
541110 发表  于 2011-5-14 10:09


       最近‘城管’野蛮执法,草菅人命事件频频发生,而且越演越烈。这是为什么?难到是小商小贩成了刁民,专门跟政府过不去?还是执法部门出了问题。靠简单粗暴、拳脚棍棒执法,那不成了流氓打手了、成法西斯了吗?再说你能打得过来吗,你能打得服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个简单的道理不会不懂,把自己放在百姓对立面,社会矛盾会越积越深,简直到了一触即发的程度。可悲,和协社会离我们越来越远了。本人举双手拥护这一建议,消灭暴力执法,创建和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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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4 14:1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541110 于 2011-5-14 14:19 编辑

回复 2# 真不知道
这是我写的民革信息与建议,采纳与否我就不知道到了。但我是出于良心为民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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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5-14 14:3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541110


     说得好,良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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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1-5-14 15:3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ptac2008
  执法犯法,肆无忌惮。知道提笔也不一定起作用,但是作为一个正直的中国人,一个有良心的中国人,一个写了建议能上报的民主党派成员。我也就能做到这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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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1-5-14 15:3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真不知道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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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5-14 22:32 | 只看该作者
最近‘城管’野蛮执法,草菅人命事件频频发生,而且越演越烈。这是为什么?难到是小商小贩成了刁 ...
ptac2008 发表于 2011-5-14 14:16



     习惯了吧,多少年以来,执法就是打人,打死也没事吧,现在互联网普及了,这些事情被频频曝光了,才觉得是问题了。以后执法要习惯不要打人或不能打人了,也有一个习惯的过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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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5-14 23:30 | 只看该作者
为社会民众说真话、办实事、伸张正义是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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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21:1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 桂平老山
谢谢朋友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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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5-20 17:14 | 只看该作者
城管暴力执法叫正常,小贩自卫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夏俊峰二审被判处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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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11-5-21 08:3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541110 于 2011-5-28 19:49 编辑

回复 11# 青蛙626
赞城管
    春眠不觉晓,问题真不少。城管耍淫威,法律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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