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冬泳协会汉江义务救护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襄樊市冬泳协会汉江义务救护队(以下简称“救护队”),组织机构隶属于襄樊市冬泳协会。 第二条 救护队在市冬泳协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以汉江义务救护为主题,宣传水上救生知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为神圣职责的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 救护队要“给人予最及时的水上救护”为最高目标,以传播水上急救知识为行为宗旨。 第四条 宣传普及水上义务救护知识,协助开展力所能及的紧急救护,做好襄樊市区汉江义务救护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义务救护队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义务救护志愿者精神,积极发展同其他各界、社会义务救护志愿者组织、救护组织的协作关系。 第二章 队 员 第六条 入队程序 1、 凡襄樊市冬泳协会会员符合入队申请条件的均可申请加入,并填写《自愿加入汉江义务救护队申请表》。 2、 救护队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报市冬泳协会审批后,由救护队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入队基本条件 1、参加救护队的成员,必须是襄樊市冬泳协会的正式会员。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助人,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3、组织纪律观念强,能够自觉服从救护队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4、工作责任心强,积极参加救护队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救护队交给的工作任务。 5、身体健康,本人自愿,有较好的水性,具备一定的救护知识和实际救护经验。 6、要自愿接受初级救护员以上的专业技能培训,并在两年内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 队员的权利 1、对救护队的目标和工作任务有知情权。 2、对救护队相关文件和材料有阅读权。 3、在救护队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否决权。 4、对救护队工作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5、有参加救护队有关会议和参与监督救护工作的权利。 6、有享受救护队员人身安全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九条 队员的义务 1、自觉遵守《襄樊市冬泳协会汉江义务救护队章程》。 2、自觉接受救护队的领导,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3、严格执行救护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所有议事一旦形成决议,每个队员必须自觉遵守,并坚决执行。 4、积极参加救护队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努力完成救护队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5、自觉维护冬泳协会和救护队的形象,以实际行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条 队员有退队自由。 1、 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救护队组织的各项活动、会议者。 2、 参加紧急救援活动无正当理由擅自离队者。 3、 个人因其它情况申请离队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义务救护队的日常工作由队长主持。队长由市冬泳协会依据全体队员推举任命,并对市冬泳协会负责。 第十二条 救护队设立以下部门和五个分队: 综合训练部:负责救护队各项活动中的技术指导及培训计划的制订,新队员的考核等;负责救护队日常表格、文书的制作,荣誉表的更新及其他;负责安排和处理救护队的日常业务工作。
紧急救援部:主要承担汉江紧急情况的受理和救援。负责紧急救援方案的制定;负责紧急救护求助电话的受理;负责紧急救援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负责对救援人员的统一调度和科学安排。 后勤保障部:负责救援活动中的装备运送、车辆协调、救援装备的保管;负责全队范围内救生设施维护和管理;负责救援行动中的医疗救护和伤员的运送;负责其救生药品的统计和补给;负责收集队员对救生设施的意见和建议。 宣传联络部:宣传本队的活动以及相关的救护知识,开辟专栏发表救护、急救知识相关文章,并提出向广大群众宣传水上安全知识的计划和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和国内外其它相关救护组织的联系;负责救护队和厂商、媒体之间的联络沟通;负责救援队的经验总结和推广,大力宣传救护队员中的先进典型;负责与被救人联系并记录被救人的有关信息。 五个分队:龙虎队冬泳基地分队、大北门、勇士、雪狼队冬泳基地分队、老龙堤、襄江冬泳基地分队、集美、长虹冬泳基地分队、浩然、航宇队冬泳基地分队。每个分队配备一名敢干管理、责任心强的分队长。 第四章 救护活动制度 第十三条 救护活动范围: 队长主持救护队的全面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各项救援活动。救援活动的范围立足于襄樊市区各冬泳基地,逐步辐射周边区域。 第十四条 救援活动规则: 1、队员应自觉参加救护队组织的各项救援和公益活动。队员在参加救护队的集体行动中一般不得请假、迟到、早退或擅自离队,要自觉遵守队规队纪,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或须提前离队的,要向分队负责人请假,批准后方可离队,并向队长报告。 2、遇到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救援时,救护队员必须讯速赶往事发现场,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救援,尽可能地挽救溺水者的生命。 3、队员在救援中,要尽量借助可替代工具进行施救,不能冒然行动。想方设法既要达到救人的目的,也一定要保证救护队员自身的安全。 第十五条 队员参加襄樊市冬泳协会组织的活动,必须服从协会的统一指挥。 第五章 经费和财产 第十六条 襄樊市冬泳协会汉江义务救护队的经费和财产由襄樊市冬泳协会统一管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表现积极、工作突出的队员,由分队长提名,队长推荐,报市冬泳协会批准,颁发“优秀义务救护志愿者”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救护队的集体活动或拒不执行救护队安排,或损害救护队形象,影响救护队声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救护队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除名,最后报市冬泳协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襄樊市冬泳协会。
襄樊市冬泳协会汉江义务救护队
2010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