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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苍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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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哀,义务打捞被出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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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10-8-2 13:1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0# 闲来无事


    和谐社会嘛,也给领导留个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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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0-8-2 1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1# 苍耳


    让领导没面子了,现在官老爷们正大张旗鼓、调兵谴将准备封杀咱们的冬泳基地呢。看来还得斗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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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主| 发表于 2010-8-2 17:01 | 只看该作者
骑牛看唱本,走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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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0-8-2 17:26 | 只看该作者
    应该积极向政府反应或是通过媒体曝光,把此事搞明白,我们听到过很多见义勇为者,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故事,要主动反应,提前做工作,杜绝在我们水上义务救援队伍中发生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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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0-8-2 22:00 | 只看该作者
弟兄们这都不明白这不是明着要红包呀,多明的事呀,需要烟酒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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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0-8-3 10:5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苍耳


    义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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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0-8-4 17:14 | 只看该作者
简直让人义愤填膺!我们可敬的救援队员们救死扶伤完全是道义,是良心,是爱心,是奉献。说出这句话的人无疑是对我们爱心行动的可耻挑衅!是对我们无私奉献的极大打击,这些人还有公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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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0-8-4 19:57 | 只看该作者
义愤填膺!公德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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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0-8-4 22:16 | 只看该作者
社会公德何在  这社会就认钱  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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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0-8-5 15:49 | 只看该作者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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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0-8-6 00:22 | 只看该作者
郑州的情况非常特殊,有官方的水上救援队,河南其他地市没有。郑州冬泳救援队是否再起一个名字,郑州消防水上志愿者,挂靠郑州消防队,你们所有的成绩都是消防队的成绩,打捞的事情接受消防队调遣而不是接警110,捞尸早点晚点无所谓,消防队说,稍息,你们就别立正。救生的事情只有你们能做的了,没人会干涉你们,因为水上救生靠现场而不是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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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0-8-6 00:3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楼上的冰言
。。。。。。捞尸早点晚点无所谓,。。。。。

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无偿、义务、志愿,甚至还要倒贴各种经费的情况下,担当起打捞尸体的工作。他们为了什么?就是为了向社会奉献爱心!为了减少死者家属的痛苦!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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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0-8-6 00:43 | 只看该作者

              不用你们了,收费的反对你们。


               领导还等着发死人财呢。


      义务没油水,还不用权力。【给领导送礼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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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0-8-6 06:14 | 只看该作者
应该积极向政府反应或是通过媒体曝光,把此事搞明白,我们听到过很多见义勇为者,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故事 ...
蓝背鲸鲨 发表于 2010-8-2 17:26



    此事应向有管单位反映,只在我们这个平台上是不够的,媒体参预是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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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0-8-6 14: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岩 于 2010-8-6 15:10 编辑
回复 楼上的冰言
。。。。。。捞尸早点晚点无所谓,。。。。。

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无偿、义务、志愿,甚 ...
冰浪魄力 发表于 2010-8-6 00:33



      救生一般有时间限制,也就几分钟,捞尸没有具体时间限制,晚几分钟也是可以允许的,当然了越早越好,郑州救援队重点不是捞尸时间问题,而是能干不能干的问题。郑州和其他地市不一样,郑州非常重视消防队的作用,他看重这个政治影响力。当然如果有注册的打捞队,也会优先受到法律保护,商业化打捞是一个重要方面,高难度的打捞只有商业化打捞队或政府消防队才能完成,比如在长江中的打捞,海洋打捞,水库打捞,深水打捞。我感觉收费打捞和收费医疗一样,利国利民利己,并不丢人,尝试一下或许柳暗花明又一村,我们是否在自己吓自己,自己给自己画了一个金光闪闪的圈哪?
医术越高收费越高,我们不会因为医生收费而看不起他。我想爱心与智慧也是可以共存的,也是可以互为促进的。人类的进化方向应该是越来越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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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0-8-6 21:39 | 只看该作者
《思维误区不可取》
专业化的设备是私人可以购买的吗,
我们的队伍是配合,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救援,
举手之劳的付出,极大减少社会成本,
现在虽然升级为配合110出警救援,但配合的本质不会变,
还是力所能及,你想过头了,
不如一起多想想怎么能降低咱们队员救援安全风险,
通过那些途径合理争取政府和社会力量支持,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全程的救援安全保障。
我们必须清楚不论商业打捞和义务打捞都要经过正规备案,这点是必须的。
不要把临时救援行为和义务救援对的长期行为混淆,我们是要给救援队备案打捞证明
而不是给代表个人的一次突发救援行为,出具打捞证明。
别想差了,别想差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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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发表于 2017-8-13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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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0-8-7 12:13 | 只看该作者
国内商业化救援队已经开始装备飞机和飞机场了,并建立了覆盖全国的救援网络。想做大,做强只有走商业化的路,商业化就是专业化。陈光标的私人救援队有数亿资金做支持,他是公益救援,但他不做常规救援,他是临时重大事件救援,主要是地震。
配合这个理念很对,和我的想法一样。
所谓的备案应该是找挂靠单位,这个容易办,因为是给挂靠单位脸上贴金。
救援安全风险我们一直在讨论,并进行救生培训和演练,我们有许多专门的帖子,欢迎参加讨论,更欢迎组织实际演练和救生培训。捞尸和救生的风险程度不一样,必须分开来具体讨论,捞尸的风险小,国内还没有因捞尸而死亡的案例,因救生而死亡的案例就太多了,我们曾就此建立了案例库并分析讨论。
还有就是110接警本质上是打捞,是升级为接警打捞,救生主要是靠救生员在游泳场所值班守候,或者游泳者偶然撞见。国内做的最好的民间救生和打捞均在温州,温州九山湖救生队和温州三角洲救援队。

点评

了解  发表于 2017-8-13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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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楼主| 发表于 2010-8-19 15:1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6# 冰浪魄力


谢谢你的点拨,   备案的程序应该怎样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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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0-8-20 07:25 | 只看该作者
关爱自己,珍惜生命。向参加救援的英雄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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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0-8-21 01:26 | 只看该作者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http://www.chinaacc.com/new/63/7 ... 1111520189917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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