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比赛项目 设男子A组、B组、C组、D组,女子A组、B组、C组、D组,共8个组。 六、水文条件 水质达到国家 I级,可满足各种用水需要。深度3.6米,最高流速3.3米/秒,平均水速:2.0米/秒,水温:水面13摄氏度、水下11.6摄氏度,水面海拔1800米,气温18—28摄氏度。 七、竞赛办法 (一)部分采用国际泳联最新颁布的《公开水域竞赛规则》。 (二)比赛在黄河水域中进行,从起点约四十五度角顺流游向对岸终点,全长500米左右。 (三)比赛采取预、决赛。 (四)各年龄组预赛前12名运动员进入决赛。 (五)进入决赛的运动员如出现弃权,将不进行顺序替补。 (六)运动员在比赛游进中超过终点门外侧与对岸的平行线标志物,将判为犯规,不计比赛成绩。 八、参赛办法 (一)抢渡黄河分组及年龄限制 1、男子A组:18岁至26岁(1984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出生者); 男子B组:27岁至35岁(1975年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出生者); 男子C组:36岁至45岁(1965年1月1日至1974年12月31日出生者); 男子D组:46岁至55岁(1955年1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出生者); 女子A组:18岁至26岁(1984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出生者); 女子B组:27岁至35岁(1975年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出生者); 女子C组:36岁至45岁(1965年1月1日至1974年12月31日出生者); 女子D组:46岁至55岁(1955年1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出生者);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持有本年度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 (三)参赛运动员须向承办单位交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 (四)参赛运动员须向承办单位交参赛费400元(含报名费、赛区至西宁单程交通费、证件制作费、保险费、泳帽、浴巾、拖鞋、纪念品等费用)。 (五)为确保运动员的人身安全,必须佩带大会统一提供的救生浮漂方能参加比赛。 (六)运动员可穿防寒服参加比赛。 九、名次录取及奖励 (一)为了鼓励参与者勇于拼搏精神,本次比赛特设“抢渡成功奖”,凡参加预赛成功到达终点的运动员每人奖励200元,并颁发证书(含取得决赛资格的前12名),超过终点门下方标志物者不能获得此项奖励。 (二)抢渡黄河赛各年龄组男、女各录取前八名给予奖牌、奖金、证书奖励,九至十二名给予奖金、证书奖励。 第一名: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二名:奖励人民币4000元。 第三名: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四名: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五名:奖励人民币1500元。 第六名: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七名:奖励人民币800元。 第八名:奖励人民币700元。 第九至十二名:各奖励人民币500元。 凡在决赛中未按规定完成比赛的运动员,将并列第十二名,同时颁发相应名次的奖金。 (三)向获得抢渡黄河比赛团体总分前六名的参赛队颁发奖杯、证书、奖金。 1、各项目各年龄组获得前12名运动员名次得分之和,为团体总分。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得分相等则以获得各项目各年龄组第一名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2、名次得分按13、11、10、9、8、7、6、5、4、3、2、1分计分。 (四)所有运动员按要求游到终点者均颁发抢渡黄河成功荣誉证书。 十、报名及报到 (一)报名 参赛者须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报名表传真至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社会活动部(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联系人:张伟,电话:010—67170581,传真:010—67170595)。报名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寄至和报送青海省体育总会(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邮编:810000,电话:0971—8244441,联系人:高彩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到 参赛运动员必须于2010年7月29日全天、7月30日12:00前到青海省循化县循化宾馆报到。报到时,由报到处检查各队报名表原件、身份证、责任书、健康证明原件,缺少任何一项不得参赛。 (三)交通 火车:西宁火车站向南200米即为西宁市长途汽车站,乘坐西宁至循化县班车即可。 航班:西宁机场大巴—七一路口下车向北500米—西宁长途汽车站换乘西宁至循化县长途班车即可。 十一、裁判员及救生员 (一)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及技术代表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 (二)裁判员、救生员由青海省体育局选派,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培训。 十二、其它 (一)交通费自理。 (二)大会期间食宿由大会组委会负担。 (三)各地区、各单位务必将总人数(含领队、运动员、工作人员的性别、年龄)、抵离日期、返程日期、返程飞机、火车票预订等通知承办单位。 (四)比赛期间如需承办单位协助安排旅游活动,请提前与承办单位联系,以便安排,费用自理。 (五)定于2010年7月30日晚7:30在循化县政府会议室召开领队会议。 (六)未尽事宜,在领队会上商定或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为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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