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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的会长.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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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1-4 22: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还想卖浮漂转钱,18元.好笑人哈哈
2#
发表于 2007-1-4 23:49 | 只看该作者

  以协会的名义,犯法了!

19981025国务院令第251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以上是摘录。民政部网站上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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