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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协会的名义,犯法了!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以上是摘录。民政部网站上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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