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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冬泳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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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7 2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在网上冒出个“冬泳奇人”,在网上搞人格诽谤,辱骂某某“得瑟”,谩骂某某是“儿子".......;严重违反了本网的规定,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对其进行人肉搜索。以便掌握其真实身份,对所谓”冬泳奇人”进行刑事诉讼,对其绳之以法。谢谢各位网友,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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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7 21:58 | 只看该作者

“冬泳奇人”涉嫌刑事犯罪

诽谤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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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7 22:07 | 只看该作者

一定要把”冬泳奇人”绳之以法

“冬泳奇人”的行为已经触犯的法律,在网上故意侮辱谩骂他人且贬低他人人格,给他人造成严重影响,构成刑事自诉条件,当事人已经聘请律师着手对其起诉,请各位网友提供“冬泳奇人”的个人资料,用于起诉。拜托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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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7 22:12 | 只看该作者

蕲春“网上诽谤”案尘埃落定 自诉人从和谐大局出发撤诉

蕲春“网上诽谤”案尘埃落定 自诉人从和谐大局出发撤诉
http://www.law-lib.com  2008-6-2

蕲春“网上诽谤”案尘埃落定 自诉人从和谐大局出发撤诉

  备受关注的湖北蕲春教育局长告下属“网上诽谤”案,终于尘埃落定。29日,此案原告湖北省蕲春县教育局局长刘建文向法院提出撤诉,被告人蕲春县教育局办公室副主任王纲表示接受。
  湖北省蕲春县教育局长告下属“网上诽谤”,缘于网民“我爱蕲春”、“蕲春教师”在湖北荆楚网“东湖社区”上的发帖,帖子“举报”了蕲春县教育局局长刘建文、副局长游国庆的“腐败问题”。
  2006年11月,游国庆来到该县刑警中队报案。警方称,查明网上帖子系蕲春县教育局办公室副主任王纲所为。
  蕲春县教育局局长刘建文提起刑事自诉,以诽谤罪将王纲告上法庭。2008年4月10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9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自诉人刘建文以被告人王纲犯诽谤罪,于2007 年7 月17 日向本院提其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从和谐的大局出发,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人王纲表示刘建文撤诉后其不再为此发生任何新的矛盾。自诉人刘建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建文撤诉。
  据称,原告刘建文的诉讼代理表示:毕竟和谐是当下社会的主旋律,在王纲做出了不再为此发生任何新的矛盾承诺的前提下,刘建文撤诉符合和谐的氛围,毕竟天下事和为贵吧。至于本案的其他情况,由于本案已经和解,他不想继续多说。
  王纲在接到《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对本网记者说,我并不是网上“举报”的“始发者”,只是跟贴,而且“举报”的内容都有证据。我接受撤诉,也不会提起反诉,因为蕲春县是贫困县,发展不容易,现在正是发展的好时候,这件事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不希望把这件事继续下去。
  王纲一再向记者表明,通过网络这种公共渠道“举报”问题,是监督腐败的有效形式。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刘建文从提起刑事自诉到提出撤诉,是一种司法宣示行为,表示自己有能力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网络匿名发言是一种“举报”形式,正因为匿名这个原因,网络也容易成为情绪发泄的垃圾场,但是网上发言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乔新生教授说,撇开此案中“举报”是否属实不谈,这个案子给人们一个警示:网络匿名不是绝对的,所有人都看着你。公民在自己的利益受侵害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请帮助,通过技术手段找出网上发言的人,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也告诉网民,网上匿名发言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的利益,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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