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许昌冷气鱼 于 2010-5-28 18:59 编辑
(三)职权: 1.审议本会的各项规定; 2.选举和被选举为常务委员; 3.有权对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 4.审议本会财务收支预算报告。 (四)义务: 1.执行本会通过的决议; 2.完成常务委员会分配的各项工作; 3.经常与各冬泳组织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基层和群众的要求和建议;宣传冬泳事业,发展冬泳会员。 4.为发展冬泳运动进行资金筹措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 (一)产生:常务委员由中国游泳协会推荐,委员会会议通过,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 二)职权: 1.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2.制定冬泳运动的规划和各项规定; 3.建议撤换不称职的委员,提交委员会通过; 4.根据需要确定委员会各部门任务和人选; 5.审议各委员提交的议案,回复和处理各会员单位来函与提出的建议。 6.确定赴赛区指导冬泳竞赛的人选;协助主办单位解决竞赛的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任 期 第六条:委员和常务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年龄超过70岁者不再担任下届常委委员。 第四章 会 员 第七条:会员形式 (一)团体会员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规定,拥有冬泳成员人数不少于20人的各地方冬泳俱乐部,经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中国游泳协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权利: 1.对各级冬泳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全国和地方举办的各种冬泳活动。 (三)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和规定,承担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2.按规定交纳会费; 3.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本会的荣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