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卫公罚字:(2008)1008001
山东迷踪拳:
本机关查明:你在中国冬泳网北京专区,收集和乱晒不洁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处罚可于60日内向国家卫生部或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
20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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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B]海螺号[/B] 发表: 环卫局感谢你,石传祥未竟的事业后继有人啦。
环卫局感谢你,石传祥未竟的事业后继有人啦。
行政执法告诫书
未经法律程序删除本法律文书者,将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加重处罚。
2008年10月08日
原文由 [B]晨泳[/B] 发表: 应该重罚制造垃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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