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2006年制定了《养犬管理办法》,很多条款不能落实。 第六条 饲 养犬只,只允许饲养体重不超过15 千克的小型 观赏犬,不准饲养其它犬只。饲养犬只一律实行笼养或者圈养, 不得占用公共场地,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军事、公安等单位因 工作需要除外。 可是大型犬满街都是!! 违反第七条的就更多了! 第七条 养 犬人携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 海边沙滩、学校及托幼机构、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展 览馆、影剧院、体育文化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车 站、码头、航空港以及城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占用人用休闲设施, 乘坐电梯,应当为犬只戴嘴套并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 笼; (三)出户遛犬的时间为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遛犬时饲 养人必须携带准养、免疫证件,犬只加戴统一制作的标志,束犬 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到自带 的垃圾容器内。 今年就这个问题得到城管环卫处的答复是:“我们发现动物粪便,一定尽快清扫”。农畜局的答复是:“有条件的话,我们多搞宣传”。 恶狗咬人,应该是公安的事。任何规定,缺少监管形同虚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