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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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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16: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 
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 
、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 
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 
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 
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本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
发表于 2006-12-7 16:32 | 只看该作者
没看,顶了先
3#
 楼主| 发表于 2006-12-7 16:38 | 只看该作者
哈哈,刺哥是这么做的吗?
4#
发表于 2006-12-7 16:33 | 只看该作者
哈哈现在还没实行阿 ???!!!最近没章法可循怎么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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