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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意外溺水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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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5: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水上超人 于 2010-5-3 10:56 编辑



http://www.39.net/focus/yw/255262.html


  概况——儿童意外伤害在中国

  1. 在中国,意外伤害是0~14岁儿童的首要死因。2000~2005年,我国0~14岁儿童因意外伤害所致的平均死亡率为20.1/10万人,占0~14儿童总死亡的19%。平均每年近50,000名儿童,平均每天有近150名儿童因意外伤害而失去生命。
  2. 儿童伤害死亡只是伤害的冰山一角,在每一位死亡者背后,还有着上百儿童因此而终身致残。
  3. 意外溺水是儿童意外伤害的首要死因(饼图)(2000~2005年中国卫生部统计全国死亡统计数据)
  · 10个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0~14岁儿童中,有近6个是因为溺水身亡的。
  · 其中4岁以下幼童占52%,5~9岁儿童占23%。
  · 当儿童溺水时,2分钟后便会失去意识;4~6分钟后身体便遭受不可逆反的伤害。


  4. 2000~2005年儿童意外溺水的逐年发展趋势。(2000~2005年中国卫生部统计全国死亡统计数据)
  · 溺水在所有儿童意外伤害死因中所占的比重,6年来持续保持在一半以上的水平,趋势有增无减。(柱图)


  研究方法
  1. 回顾性研究
  · 2000~2005年中国卫生部统计全国死亡统计数据
  · 2000~2005年0~14岁中国人口统计数据
  · 2000~2004年全球儿童安全网络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作的关于中国三城市(北京、上海和广州)儿童意外伤害儿童医院部分数据
  2. 文献检索和分析: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溺水干预措施与危险因素分析》
  · 新西兰Safe Kids相关法规资料
  3. 现场调查
  · 2007年,全球儿童安全网络-中国对家长关于儿童溺水的认知实施的调查(城市:北京、南京、上海、杭州、成都和福州)
  中国0~14岁儿童意外溺水基本情况
  · 年龄:0~14岁儿童溺水死亡占全部溺水死亡的56.04%


  · 性别:0~14岁年龄组男孩溺死率是女孩的1.63倍。



  · 城乡差异:农村明显高于城市,农村溺死儿童数量是城市的近5倍。


  溺水后的负担
  1. 就诊的儿童溺水者中, 41% 为重度伤害。
  2. 就诊的儿童溺水者中36%死亡, 居各类意外伤害导致儿童死亡之首。
  3. 北京、上海、广州儿童医院2000~2004年住院病例显示:
  - 因意外溺水住院高发年龄段为:上海和广州1~5岁,北京为5~9岁。
  - 所有因意外溺水入院的儿童中,一半以上(51%)的儿童未痊愈(包括好转,未愈甚至死亡)
  - 意外溺水儿童平均住院时间为9.3天,最短的也需要1周,最长的超过1个月。
  - 意外溺水儿童平均医疗花费为:1000~3999元(47%),4000~9999(23%),/或者可以说平均花费近6000元(平均5614元),此花费还不包括营养费,父母的误工费,交通费等。
  家长对溺水的认知率低
  2007年, 全球儿童安全网络在北京、南京、上海、杭州、成都和福州进行了一项关于溺水预防的认知调研, 3462名有3岁至6岁孩子的家长参与了问卷调研。
    主要的结果显示:
  · 对溺水原因——家长看护不够(即ABD选项)的认知,6城市的家长大多数都已经认识到,但乃有近3成的家长没有充分认识到,其中上海家长对幼儿家中溺水的主要危险原因认知明显较低,北京最好。
  幼儿家中溺水的主要危险原因:
  (当幼儿在浴缸或浴盆中时 A: 家长离开做其他家务 B: 家长离开与来客谈话;D家长离开接听电话次要原因: C:家长没有选择大小合适的浴缸


  § 对于排水管道所产生的巨大吸力常是溺水发生的主要原因的认识
  在接受问卷调查的3462名家长中,一半家长(1726名,50%)对管道吸力所致的溺水,这一城市中更易发生的新型溺水有所认识。但6城市仍有近4成家长(1299名,38%)认为这种形式的溺水最可能发生在海滨浴场。



  § 对溺水儿童的紧急救助措施
  在6城市接受问卷调查的3462名家长中,超过一半家长(2126名家长61%)知道溺水中末期的急救方式;但仍有近4成家长(1336名,39%)不知道正确的急救方式(建议写入溺水报告中)。
  § 6城市之间,
  o 福州的家长明显认识不足
  o 成都10个家长中只有1个家长(11%)知道正确的急救方式。
  o 上海、南京、杭州等沿海城市对此认识较好,约9成家长都知道正确的处理方法。

(责任编辑 龙彩霞)



http://space.you.joy.cn/liangsiwu



2#
发表于 2009-8-25 08:08 | 只看该作者
统计数字触目惊心,儿童溺水问题严重,看来从小学习游泳很必要,我们冬泳人应该把这个理念加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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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9-8-25 15:57 | 只看该作者
在维基百科中看到说在北欧、美国等国家儿童小时候就要学习游泳,而且是必须达到一定水平(一般相当于我们中国考深水证的水平),我们国家经常作的是劝告儿童不要下水,估计可能是国家的泳池资源太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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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0-5-3 10:5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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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9-8 15:39 | 只看该作者
儿童意外溺水死亡  谁之过
    2010年7月14日下午,南丰镇某村村民蒋某之子蒋某某(9岁)、张某之子张某某(12岁)不幸跌入市政公司正在施工一桥梁工地的水潭内溺水死亡,其尸体15日早上被家人发现。两位死亡儿童的家属与市政公司因死亡赔偿金产生纠纷。

矛盾焦点:死者家人以施工方张家港市市政公司未尽安全保护义务为由,要求市政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市政公司代表认为其虽然在工地保护措施上存在过失,但也只能承担40%的责任。

调处结果:这一意外事故发生后,镇村两级领导十分重视。派出所、司法所等有关职能部门也第一时间介入,会同该村村委组成处理工作组展开工作。但因双方当事人在承担责任上存在较大分岐,调解工作几度陷入僵局。为避免矛盾的激化,调解人员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反复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法理和情理。经过3天3夜的艰辛调解,最终在本月18日早上4时,双方当事人就2名儿童的意外死亡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条链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蒋某、张某作为两位死亡儿童的家长,未能对孩子尽到监护责任,是两位儿童意外溺水死亡的一大原因,故蒋某、张某对其子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点评:本案中两名儿童意外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一是施工方在施工工地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未设立明显的提醒标志,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二是死亡儿童的监护人(家长)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三是两名儿童的安全防范意识较差。为此,建议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辖区内有关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针对 “交通安全”、“游泳安全”、“防火安全”、“饮食安全”等夏季易发的青少年安全问题,利用班前班后组织职工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学生家长的安全意识;各村(社区)通过暑期讲座、广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做好暑期青少年的安全宣传教育;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安全教育;广大青少年要自觉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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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2-7 14:10 | 只看该作者
儿童哪有自己单独游泳的呀,大人一定要看着,随时注意,一不留神就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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