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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结伴下河游泳一人不幸溺亡 同游者是否担责?法院判了—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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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6 05: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汇泉湾泳客 于 2023-8-16 05:20 编辑

@香官愚叟  @山苗  @DLW @尘埃落定 @蓝色海湾 @崔大嘴 @山水游@牛弟的阿哥 @wan老兵新传 @小鱼儿外婆 @沈阳天路 @岸上人 @威海杆哥 @今来 @铁锚 @大道致简@冬晨泳@洪499683166 @Q八大关

他们结伴去嘉陵江边消暑游泳,没想其中一人游至深处不幸溺水身亡,死者家属难以接受,将同游者告上法庭索赔。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在群体性体育运动中产生的生命权纠纷,判决该案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参与人已尽到救济义务不构成侵权,受害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去年6月22日,周朋相约与其同住的张刚、朱冰、何田等人前往沙坪坝区中渡口码头嘉陵江水域游泳。到达江边后,何田因不会游泳,而待在江边浅滩处玩水,其余三人未携带防护用品下水游泳。
不料,当周朋游至江水较深处时发生溺水,张刚发现后立即游至周朋身旁施救,朱冰发现后向周围群众呼救,并投掷救生圈,遗憾的是均未能将周朋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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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023-8-18 04: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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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3-8-17 07:01 | 只看该作者
威海杆哥 发表于 2023-8-16 07:30
学习法律,执法懂法。才能做好自身权益的保护。

多谢邹哥加分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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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23-8-17 04:21 | 只看该作者
刘建华 发表于 2023-8-16 18:17
为“自甘风险”——点赞!

谢谢老朋友刘建华版主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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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23-8-17 04:21 | 只看该作者
岸上人 发表于 2023-8-16 16:16
生命重要,安安第一!

谢谢老朋友岸上人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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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23-8-17 04: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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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3-8-16 18:17 | 只看该作者
为“自甘风险”——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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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3-8-16 16:16 | 只看该作者
         生命重要,安安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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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3-8-16 14:50 | 只看该作者
汇泉湾泳客 发表于 2023-8-16 13:44
谢谢老朋友杆哥关注,点评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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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23-8-16 13:4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朋友868584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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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23-8-16 13:4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朋友尘埃落定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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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23-8-16 13:44 | 只看该作者
威海杆哥 发表于 2023-8-16 07:30
学习法律,执法懂法。才能做好自身权益的保护。

谢谢老朋友杆哥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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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23-8-16 13:44 | 只看该作者
泽雅 发表于 2023-8-16 06:03
张刚、朱冰、何田三人在发现周朋溺水后,立即采取下水施救、向周围群众呼救求助、报警寻 ...

谢谢老朋友泽雅长老第一时间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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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3-8-16 09:18 | 只看该作者
牢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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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3-8-16 07:40 | 只看该作者
生命大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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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3-8-16 07:30 | 只看该作者
汇泉湾泳客 发表于 2023-8-16 05:20
法官说法>>根据群众性体育运动的特点来看,如果强调参与体育运动属自甘冒险的行为而忽视对运动中的伤害给予 ...

学习法律,执法懂法。才能做好自身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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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3-8-16 06:03 | 只看该作者
                  张刚、朱冰、何田三人在发现周朋溺水后,立即采取下水施救、向周围群众呼救求助、报警寻求救援等方式予以积极救助,虽最终未能救援成功,但应认定实施了与其各自能力相适应的救助行为,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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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23-8-16 05:20 | 只看该作者
法官说法>>
根据群众性体育运动的特点来看,如果强调参与体育运动属自甘冒险的行为而忽视对运动中的伤害给予必要的救济,有悖于开展群众体育运动的初衷。
因此,在群众自发性体育运动中发生侵权纠纷,应综合考虑在召集、进行、发生伤害后的救助整个过程参与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尽到救济义务来评判。
成年人应系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对江中游泳危险后果,并不需要管理机关或其它人员的事先的警告、告知,亦不需要专业知识即可知晓。周朋进入该区域游泳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
本案中,仍需考虑其它参与人是否尽到了适当的救济义务。所谓"适当"是指救助人在紧急状况下,以自身固有能力为界限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苛责其它参与人以付出自身安全、健康、甚至是生命为代价进行救助。
张刚、朱冰、何田三人在发现周朋溺水后,立即采取下水施救、向周围群众呼救求助、报警寻求救援等方式予以积极救助,虽最终未能救援成功,但应认定实施了与其各自能力相适应的救助行为,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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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23-8-16 05:20 | 只看该作者
周朋最终被江水冲走,张刚、朱冰、何田随即返回岸上报警,但为时已晚。6天后,周朋的尸体在下游码头被发现。
事后,周朋的家人将张刚等人告上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朋在游泳过程中溺水身亡,并非其它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致,四人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自然河道并非专业的游泳场所,具有较高的危险性。
周朋在明知野外游泳玩水具有一定风险的情况下,仍甘冒危险下水游泳,使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导致意外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害后果应由周朋自行承担。
张刚、朱冰、何田三人在发现周朋溺水后,立即采取下水施救、向周围群众呼救求助、报警寻求救援等方式予以积极救助,虽最终未能救援成功,但也实施了与其各自能力相适应的救助行为。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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