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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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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20-12-26 04: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汇泉湾泳客 于 2020-12-26 04:27 编辑

@香官愚叟  @山苗  @DLW @尘埃落定 @蓝色海湾 @崔大嘴 @山水游@牛弟的阿哥 @wan老兵新传 @小鱼儿外婆 @沈阳天路 @岸上人 @威海杆哥 @今来 @铁锚 @大道致简 @天池水怪  @冬晨泳@洪499683166   @Q八大关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开水域(江、河、湖、海)游泳活动的广泛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照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游联)颁布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国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凡地方组织举办的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所属地区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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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8 14: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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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0-12-28 08:21 | 只看该作者

多谢邹哥加分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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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7 04: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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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7 04:14 | 只看该作者
冬晨泳 发表于 2020-12-26 17:55
依法活动,保证安全!

谢谢老朋友冬晨泳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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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0-12-26 17:55 | 只看该作者
依法活动,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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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0-12-26 14:36 | 只看该作者
汇泉湾泳客 发表于 2020-12-26 14:26
谢谢老朋友杆哥关注,点评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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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6 14:2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朋友868584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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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6 14:2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朋友山苗长老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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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6 14:27 | 只看该作者
泽雅 发表于 2020-12-26 08:52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遵章守纪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

谢谢老朋友泽雅长老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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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6 14:26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朋友杆哥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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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6 14:26 |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朋友合肥冬泳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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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0-12-26 09: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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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6 09:12 | 只看该作者
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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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0-12-26 08:52 | 只看该作者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遵章守纪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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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0-12-26 08:33 | 只看该作者
汇泉湾泳客 发表于 2020-12-26 04:27
(六)在35公里以上距离的游泳活动和竞赛过程中,当运动员提出终止继续参加活动和竞赛要求时,应由专业医务人 ...

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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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0-12-26 07: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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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6 05:13 | 只看该作者
DLW 发表于 2020-12-26 04:58
依法活动,保证安全。

谢谢老朋友DLW第一时间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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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W + 4 很给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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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0-12-26 04:58 | 只看该作者

依法活动,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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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6 04:27 | 只看该作者
(六)在35公里以上距离的游泳活动和竞赛过程中,当运动员提出终止继续参加活动和竞赛要求时,应由专业医务人员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继续进行。


  (七)主办单位可根据活动和竞赛当日即时的气候、公开水域、运动员精神或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保留立即终止每一名运动员继续进行活动和竞赛的权利。


  (八)在参加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前,运动员必须向主办单位递交个人自愿参加誓约书和办理本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得参加;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活动和竞赛的运动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允许有关的新闻单位拍摄运动员参加活动和竞赛的全过程。


  (十)在保护船上工作时,每人应身着救生衣。严禁不会游泳者在保护船上从事任何工作。


  
第九条   凡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中,按规定完成预定距离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将向完成者授予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举办活动或竞赛时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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