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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男子去眼袋造成眼睑外翻9级伤残 怒告美容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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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0 04: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男子在一家没有从事整形手术资质的美容院做眼袋切除手术,不料术后双眼眼睑外翻,双眼流泪,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男子将美容院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美容院赔偿男子13万余元。美容院方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眼袋切除手术致眼睑畸形

2016年4月6日,1952年出生的温先生来到瓦房店市复州城的一家美容院,做了眼袋切除整容手术,负责手术的关女士是这家美容院的院长。据了解,美容院及关女士均没有从事经营整形手术的资质。

手术后,温先生发现自己的双眼眼睑外翻,双眼不断流泪。经协商,美容院方面支付给温先生10000元误工费。

温先生将美容院方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6万余元。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温先生双眼眼袋切除手术后,双眼睑畸形,已构成9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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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0 11:13 | 只看该作者
悲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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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8-1-20 04:37 | 只看该作者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美容院方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温先生的诉讼请求。美容院方面认为,温先生明知美容院没有微创美容资质却要求为其做眼袋缩小手术,存在碰瓷和欺诈。手术后,温先生也没有按照术后要求去做,温先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中,美容院方面提交了《祛除眼袋手术后注意事项》,以证明手术后对温先生作出了术后提示,而温先生没有按照其上注意事项做导致现在损害后果;同时提交了关女士的韩国精细整形美容研修班结业证书,以证明关女士有资质做案涉微创手术。温先生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

法院认为,上述两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均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法院对上述两份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无相应医疗资质而给温先生进行相关整形手术,造成温先生身体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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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8-1-20 04:37 | 只看该作者

一审判美容院赔偿1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不具备从事经营整形手术的资质,并且术后给温先生造成了身体损害,理应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美容院赔偿温先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 13 万余元。美容院院长关女士、美容院经营者陈先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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