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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街一餐饮店长挪用客户充值金21万 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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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04: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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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某知名餐饮企业天津街分店的店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顾客用于购买充值卡的现金共21万元,她还把单位应交给房东的6万余元房租非法占为己有……近日,这名贪婪的女店长受到法律惩处,她因犯有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罪,两罪并罚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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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2:46 | 只看该作者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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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9 04:22 | 只看该作者

法庭上,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街分店系该餐饮企业的分支机构。自2011年11月起,被告人于某担任天津街分店店长,店长的职责为全面负责店内事宜,包括财务、人事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了于某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于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近日,中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涉案赃款人民币275961元依法继续追缴,返还受害单位。




责任编辑:wymiles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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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9 04:21 | 只看该作者

女店长当庭认罪悔罪

9月14日,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于某担任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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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9 04:20 | 只看该作者

挪用客户充值金,占有房租款

于某在本市某知名餐饮企业天津街分店担任店长职务。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到2015年8月,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将客户用于购买充值卡的部分现金交到公司,并对公司谎称该部分客户为暂时欠款客户。之后于某将该笔欠款挪用,共计人民币210963元。

同时,2015年3月到10月间,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用于支付给房东的房租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64998元。2017年3月,于某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后经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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