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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桥上追违规行人 一人16米高摔下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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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1 04: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电工被判滥用职权罪,终审法院改判无罪

四人上了严禁走人的高速公路高架桥,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大庄管理处(下称“大庄管理处”)的电工初某某和司机驾车前去查看,四人发现路政车后,在高速路上逆向奔跑,初某某和司机以倒车的方式追赶。在追赶期间,一人从16米高的桥上掉下摔死。原审法院判处初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初某某不服上诉,终审法院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初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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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1 04:02 | 只看该作者

行人上高架桥最高可处50元罚款

业内人士介绍,按照交通规则,供机动车行驶的高速路、高架桥是不允许行人通行的,因为行人走上高速路、高架桥是非常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业内人士表示,实际执行过程中,操作性不强,民警在遇到行人违法上高速公路时只能采取劝返,还是以教育为主。尤其是巡逻中遇到精神智障病人及流浪乞讨人员,劝返、带离后,行人还会重新返回路上,给执法带来巨大困难。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




责任编辑:wyella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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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1 04:02 | 只看该作者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改判无罪

初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初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初某某不具备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原审判决认定初某某是从事公务的人员没有证据支持;初某某不具备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其劝行人离开高速,没有行使任何职能部门的权力,倒车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罚,死者死亡与初某某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初某某不具备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初某某不具备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其去查看电力设施和劝离行人的行为是维护大庄管理处的利益。请求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终审法院认为,初某某不属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去案发现场查看行人情况亦非获得授权实施执法行为,因此其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初某某主观方面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客观方面本案缺乏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监控录像等证据,在场证人均未亲眼看见李某坠桥经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初某某的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初某某犯罪的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

日前,终审法院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上诉人初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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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1 04:01 | 只看该作者

原审

法院判决初某某犯滥用职权罪

2015年6月4日,初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初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原审法院认为,初某某身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公务的过程中,违反规定行使职权,致一人死亡,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初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法院认定初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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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1 04:01 | 只看该作者

高架桥上追行人,一人坠落身亡

1980年出生的初某某原是大庄管理处电工,主要负责双喜岭、南隈子、双脖山隧道和变电所的电力设施、机电设施和发电设施的巡视、维护和管理,需要按时巡逻。

2015年3月10日20时30分许,在庄盖高速公路庄河至盖州方向,李某等四人由北向南逆向行走,穿越南隈子隧道时,隧道报警系统发出警报,大庄管理处指挥调度分中心的调度员听到警报后通过监控发现南隈子隧道内有四个行人,随后与初某某通电话,询问是否是他们在巡逻,初某某否认后,调度员告知其南隈子隧道内有四个行人在行走,初某某表示前去查看。

初某某通知了司机郑某某,郑某某随后驾驶车辆与初某某一道前去查看。当初某某与郑某某驱车行驶至南隈子隧道南侧路段时与李某等四人相遇,司机便将车辆停在高速公路的行车道上。

李某四人看见路政车后开始沿高速路右侧护栏由北向南逆向奔跑,初某某见状后为了靠近四个行人以便劝其离开高速公路,并查看他们是否偷窃了隧道内的设备等物品,便叫郑某某掉转车头追赶,郑某某认为不能掉头,便以倒车的方式追赶李某等四人,初某某默认。

在追赶期间李某从高速公路桥上坠落。庄河市中心医院急救中心医生到场后初步判断李某已经死亡。郑某某见有人坠落桥下,于是驾车与初某某离开现场。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现场勘验,李某坠落处高架桥高为16米,桥上护栏高为1米,高架桥之间的空隙宽3.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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