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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200万元拆迁补偿款被“蛀” 北京多名主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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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6 17: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万元拆迁补偿款被“蛀” 北京多名主犯获刑


时间:2006年10月06日15:10 我来说两句(5)  





【来源:北青网—法制晚报】
  望京拆迁"拆"出一窝蛀虫

  本报讯 (记者孙慧丽)记者今天获悉,因合谋贪污望京K6小区拆迁补偿款200余万元,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经营分公司拆迁科原科长刘录锋被市二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获刑。

  预谋骗取拆迁款

  2002年,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经营分公司对朝阳区望京K6区进行拆迁。

  时任该公司拆迁科科长的刘录锋与时任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南湖社区物业管理处主任的马广生预谋,对已被拆迁补偿过的南湖渠三村队部部分房屋,再次做拆迁处理,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

  为此,在马广生的授意下,南湖社区物业管理处经营科科长赵小英通过赵福平等人找来李颖、张淑菊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刘录锋指使科员冯勇为利用李颖、张淑菊的户口簿实施具体"拆迁"工作。

  "被拆迁人"获补200万

  2002年12月,冯勇为代表公司与"被拆迁人"李颖及张淑菊的代理人钟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刘录锋在拆迁发款表上签字。

  2003年1月13日,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经营分公司向"被拆迁人"李颖、张淑菊发放拆迁补偿款200余万元。

  主犯否认贪污公款

  法庭上,刘录锋对检方的指控予以否认。他说自己主观上没有贪污公款的故意和动机,望京K6小区的拆迁完全是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办理的,他并不知道涉案的两处房屋在征地时已经补偿过。有他签名的拆迁发款表只是一张起统计作用的汇总表,不是发放拆迁补偿款的依据。

  对于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刘录锋承认负有失察之责,但不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马广生则称,他找户口的动机是为本单位筹集资金建市场,并以此解决职工的吃饭问题,因此不应构成贪污罪。而赵小英则没有想到帮忙找户口簿的问题如此严重,她对贪污罪的指控表示不理解。

  法院认定构成贪污

  法院认为,刘录锋、冯勇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马广生、赵小英、李颖、赵福平伙同贪污,应以共犯论处。但鉴于冯勇为在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犯罪,经查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在案扣押的人民币200余万元发还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分公司。

  其他涉案人员获刑情况

  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经营分公司科员冯勇为有期徒刑9年

  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南湖社区物业管理处主任马广生有期徒刑11年

  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南湖社区物业管理处经营科科长赵小英有期徒刑5年

  “被拆迁人”李颖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

赵福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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