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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取消"群众性赛事"审批 鼓励社会力量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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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9 12: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山水游 于 2017-3-19 12:07 编辑

总局取消"群众性赛事"审批 鼓励社会力量办赛2014-12-30 21:42:58 来源: 新华网举报




《意见》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办赛:“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规范各类体育赛事的市场化运作,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组织、承办体育赛事。”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体育专电(记者王镜宇 吴俊宽)年终岁末,体育改革再度重磅来袭!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30日发布了一组3篇文件,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除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少数特殊项目赛事外,包括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在内的全国性体育赛事审批一律被取消。

12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刚刚在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做出了关于推进赛事审批改革的表态。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30日就公布了《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的通知》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

根据《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国性体育赛事被分成4类: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赛事名录》内的赛事、《赛事名录》外的赛事和特殊项目赛事。其中,《赛事名录》外的赛事界定为:此类赛事既包括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也包括公益性赛事中的部分赛事。《意见》称,体育总局及其各厅司局、直属单位针对此类赛事的审批,一律取消。合法的法律主体(包括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均可以依法组织和承办此类赛事,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对于此类体育赛事,体育总局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和鼓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更多地从技术、规则等方面进行指导和服务。

记者查阅了《赛事名录》,其中共有167项赛事,多为各项目的全国锦标赛,如全国排球锦标赛、全国体操锦标赛等。目前国内市场价值最可观的中超联赛和CBA联赛均不在其列。

这是否意味着合法的法律主体可以组织与中超联赛和CBA联赛类似的全国性职业联赛呢?记者注意到,《意见》中还有一条关于“规范赛事名称”的规定。“体育赛事的名称必须与实际内容相一致。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其他体育赛事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真有人想另起炉灶再办一个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就不能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意见还指出,要“完善(赛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体育赛事服务,切实防范办赛风险。禁止巧立名目违法违规收费。坚决禁止利用确定赛事承办单位之机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让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举办赛事,激活体育市场。创新管理模式。对各类体育赛事统筹考虑、通盘研究,根据赛事规模、组织形式等方面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

《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是这次国家体育总局推出的在我国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管理的管理规范。这些国际体育赛事被分成了A、B、C三类,审批的单位和方式略有不同。




《意见》还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办赛。“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规范各类体育赛事的市场化运作,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组织、承办体育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赛事指导、服务制度以及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组织、承办体育赛事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相关制度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获取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其在体育赛事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地收取相应费用。但是,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不得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高额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得高收费、少服务,不得利用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收费,不得提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收费名目,不得以市场开发分成或任何借口违法违规地收取费用。”

在今年4月3日举行的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姚明作了《取消赛事审批 激活体育市场》的发言。此后,围绕赛事审批的话题引起各界高度关注。在9月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以及10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和11月初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向国家体育总局反馈巡视情况中,都提到了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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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22:0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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