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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老金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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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2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上善乐水 于 2016-8-30 22:16 编辑

辽宁省养老金调整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退休(职)(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 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老工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 定额调整
企业:
1、符合劳人险[1983] 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1、符合劳人险[1983] 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要老金1元,其中缴费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 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本人退休(职)人员  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61号)规定范围内的退休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尽快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所需资金,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将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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