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公证啦!
有人说,这个被废止的通知是让人又爱又恨!爱的是它对公民继承房产产权的保护,恨的是它规定了非常严苛甚至繁琐的产权过户手续。
让我们来看一下:按照117号文的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权公证是个什么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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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弟的阿哥 发表于 2016-7-16 21:47
汇泉湾泳客 发表于 2016-7-16 20:38 谢谢老朋友关注,点评
精灵企鹅 发表于 2016-7-15 15:05
深海06 发表于 2016-7-15 15:48 无料的规定,应该去掉 !
威海杆哥 发表于 2016-7-15 16:48
巫山云 发表于 2016-7-15 17:02
冬晨泳 发表于 2016-7-15 17:09 好事、少了不必要的麻烦。
牛弟的阿哥 发表于 2016-7-15 19:27
汇泉湾泳客 发表于 2016-7-15 14:24 谢谢老朋友关注,点评
沈阳-天路 发表于 2016-7-15 05:31 好事,赞!
纣王 发表于 2016-7-15 07:51 大快人心
快活鱼 发表于 2016-7-15 08:01
山苗 发表于 2016-7-15 08:21
威海杆哥 发表于 2016-7-15 08:28 房产继承的龟腚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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