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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虎的下场!令计划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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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5 05: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汇泉湾泳客 于 2016-7-5 05:09 编辑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令计划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令计划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鉴于令计划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对令计划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庭审中,法庭传唤证人楼忠福、崔晓玉等出庭作证,当庭指证请托令计划为其谋取利益提供帮助,并向令计划或其妻谷丽萍行贿的事实,公诉人、辩护人就有关事实和细节对证人进行了询问;公诉机关播放证人谷丽萍、潘逸阳等人的作证录像,并通过多媒体系统,对指控令计划的每一起犯罪事实,一一展示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以及令计划本人的供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令计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楼忠福及其子谋取利益,单独或与谷丽萍共同索取、收受楼忠福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5万余元;为崔晓玉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谷丽萍收受崔晓玉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38万元;为潘逸阳谋取利益,单独收受、明知并认可谷丽萍收受潘逸阳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1万余元;为魏新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对其子令谷向魏新等人索取财物事后知情未予退还,收受、索取魏新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3万余元;为李春城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谷丽萍收受李春城给予的欧元折合人民币89万余元;为白恩培谋取利益,收受白恩培给予的财物价值人民币60万元;以及为霍克等人职务晋升等提供帮助,单独或与谷丽萍共同收受霍克等人给予的财物。以上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08.5383万元。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证人霍克等人的证言、保密管理规定、密级鉴定意见等证据,以及令计划本人的供述,证实令计划在担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期间,通过时任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局长霍克等人,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材料,严重破坏了国家保密制度。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人事档案资料、户口迁移证、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以及令计划本人的供述,证实令计划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陈×、张××及其亲属在调动工作、购买房屋、晋升职务、迁移户口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令计划当庭表示全部接受,没有意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令计划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犯罪情节严重;滥用职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令计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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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6 18:07 | 只看该作者
威海杆哥 发表于 2016-7-5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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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主| 发表于 2016-7-6 18:07 | 只看该作者
牛弟的阿哥 发表于 2016-7-5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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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2016-7-6 18:07 | 只看该作者
快活鱼 发表于 2016-7-5 19:17

谢谢老朋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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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6-7-5 19: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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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6-7-5 18:45 | 只看该作者
汇泉湾泳客 发表于 2016-7-5 18:10
谢谢老朋友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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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6-7-5 18:15 | 只看该作者
汇泉湾泳客 发表于 2016-7-5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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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主| 发表于 2016-7-5 18:13 | 只看该作者
巫山云 发表于 2016-7-5 17:24
自制囚笼,自作自受。

谢谢老朋友巫山云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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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主| 发表于 2016-7-5 18:13 | 只看该作者
合肥冬泳 发表于 2016-7-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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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2016-7-5 18:12 | 只看该作者
天津老知青 发表于 2016-7-5 05:37
贪得无厌,双目紧凑,咎由自取,必遭此难,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谢谢老朋友天津老知青兄长第一时间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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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16-7-5 18:11 | 只看该作者
沈阳-天路 发表于 2016-7-5 06:07
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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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16-7-5 18:10 | 只看该作者
山水游 发表于 2016-7-5 06:24
法治社会、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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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2016-7-5 18:10 | 只看该作者
威海杆哥 发表于 2016-7-5 08:01
这只是反腐的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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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16-7-5 18:10 | 只看该作者
邺风洹波 发表于 2016-7-5 09:15

谢谢老朋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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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16-7-5 18:09 | 只看该作者
★年轻的心 发表于 2016-7-5 10:45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恶人终有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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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16-7-5 18:09 | 只看该作者
牛弟的阿哥 发表于 2016-7-5 12:13
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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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16-7-5 18:09 | 只看该作者
岸上人 发表于 2016-7-5 12:42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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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6-7-5 18:08 | 只看该作者
纣王 发表于 2016-7-5 13:04

谢谢老朋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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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7-5 17: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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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7-5 17:24 | 只看该作者
自制囚笼,自作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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