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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后悔药!3男子打死两只朱鹮 1人判9年2人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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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0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汇泉湾泳客 于 2015-11-16 06: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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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汉中讯 三男子进山打鸟,竟然打死两只朱鹮。今年6月4日下午,张某等三人携带改装后的射钉枪,先后窜至留坝县马道镇等地打鸟,非法猎杀两只朱鹮。11月13日,此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等三人分获6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件回顾

  三人进山打鸟不料打死朱鹮

  张某、王孝某、王忠某三人均来自重庆,在留坝一处工地干活。今年6月4日下午2时许,三人携带王孝某自制的射钉枪,骑二轮摩托车先后窜至马道镇仙人沟村等地打鸟。三人行至二郎庙村二组金家沟口时,发现沟口一户人家旁边树上栖息有大鸟,便停车走近,发现鸟窝里有两只大鸟。于是,张某开枪,连续打死两只大鸟。大鸟应声落地,此时,他们发现鸟脚上有两个环,环上还有编号。没有想太多,三人迅速将两只鸟装进袋子逃离现场。

  当晚,通过上网查询,张某等三人得知猎杀的鸟系国宝朱鹮。知道自己犯下大错,王孝某连夜将射钉枪和朱鹮尸体丢弃于留坝县青桥驿镇青桥铺村大桥下河流中。为逃避打击,三人次日逃回重庆市家中。后迫于压力,分别在6月17日和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7月28日被留坝县公安局逮捕。

  据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证实,被猎杀的朱鹮为刚出生不久的朱鹮幼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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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5-11-16 20: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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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06:00 | 只看该作者

庭审现场

  三人辩称误杀 遭法院驳回

  在庭审现场,三人辩称,不认识朱鹮,系误杀。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朱鹮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地是朱鹮分布和栖息地,这是全社会所共知的,因此三被告辩解误杀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孝某、王忠某使用射钉枪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朱鹮两只,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综合其自首情况,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以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孝某、王忠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三人均表示会上诉。

  宣判后,王忠某的家人冲进法庭,王忠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与家人抱头痛哭。


点评

深思  发表于 2015-11-16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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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5-11-16 09:03 | 只看该作者
可恶的猎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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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5-11-16 07:13 | 只看该作者
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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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5-11-16 06:56 | 只看该作者
日不落 发表于 2015-11-16 06:41
无知!

无知的人,就会为做出的事,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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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5-11-16 06:41 | 只看该作者
威海杆哥 发表于 2015-11-16 06:37
罪有应得

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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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5-11-16 06:37 | 只看该作者
汇泉湾泳客 发表于 2015-11-16 06:00
庭审现场  三人辩称误杀 遭法院驳回  在庭审现场,三人辩称,不认识朱鹮,系误杀。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 ...

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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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5-11-16 10:33 | 只看该作者
无知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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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5-11-16 16:34 | 只看该作者
无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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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15:32 | 只看该作者
威海杆哥 发表于 2015-11-16 06:37
罪有应得

谢谢好朋友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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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15:32 | 只看该作者
日不落 发表于 2015-11-16 06:41
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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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15:31 | 只看该作者
威海杆哥 发表于 2015-11-16 06:56
无知的人,就会为做出的事,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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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15:31 | 只看该作者
山水游 发表于 2015-11-16 07:13
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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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15:31 | 只看该作者
邺风洹波 发表于 2015-11-16 09:03
可恶的猎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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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15:30 | 只看该作者
透心凉 发表于 2015-11-16 10:33
无知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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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15:30 | 只看该作者
我心向佛 发表于 2015-11-16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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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15:30 | 只看该作者
冬晨泳 发表于 2015-11-16 15:27
活该,无知的代价。

谢谢好朋友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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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11-16 15:27 | 只看该作者
活该,无知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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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5-11-16 19:07 | 只看该作者
愚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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