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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海豚 于 2014-5-31 09:19 编辑 2 q: s: C- }) @8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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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区普法学习统编教材“六五”普法读本(一)以问答的方式对各个法律的各项条款进行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解释是这样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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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在宾馆、泳池、车站等公共场所受到的损害的,该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I- M' l6 S' P: d( N( _
+ A, i4 X6 d# U& _$ n% e$ K& x9 R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8 ]6 }4 L+ F; D 这条是对公共场所管理方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类:一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已的行为而直接使得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比如,宾馆负有不因自已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来住宿的客人受伤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已的不作为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自已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补充连带责任,补充连带责任人仅在主责任人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在自身没有尽到安保义务的范围内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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