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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拟入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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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4 15: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辽宁征求社会意见:“常回家看看”拟入法规

今后,如果您不“常回家看看”,很可能会触犯法规,要受法律制裁。

    6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一号公告,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对我省(辽宁)老年人原有权益优惠事项增加了内容,提高了标准,最快将于年底前颁布实施。

    市民建议规定应更具体

    

对老年人“精神慰藉”可能首次纳入我省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省老龄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由于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独生子女增加,老年人精神慰藉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越来越多,甚至有老年人因为精神抑郁而自杀。

    根据《条例(草案)》,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儿子总说忙,有时候半年也不回家一次,当然我也不愿意让儿子回来看我而影响事业,(《条例》)至少能提醒他回家看看。”沈阳市沈河区71岁的隋玲老人告诉记者。

    “什么算经常?不问候咋办啊?”皇姑区65岁的史女士表示,精神伤害的具体标准应该更加具体明确,以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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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4 16:23 | 只看该作者
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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