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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1459人驾照被注销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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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0 0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按照公安部2016年颁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即139号部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过筛查,现集中公布1459名符合注销降级的驾驶人名单。

交警部门提醒这部分驾驶人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办理降级换证等相关业务。

据了解,交警部门已经公告1459名驾驶人的驾驶证停止使用,若仍驾驶其已经注销驾驶资格相对应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一经发现,公安交警部门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直至比照无证驾驶等处罚标准,对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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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0 05:01 | 只看该作者

相关链接

公安部第139号令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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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0 05:01 | 只看该作者

第七十八条规定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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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0 05:02 | 只看该作者

第七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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