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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春节临近,外来务工人员返乡,记者看到,近日我市不少商超、饭店急招“小时工”以应对春节假期消费需求。部分本地人对这些消息很感兴趣,也跃跃欲试。然而,法律人士提醒,工资以工时为计算标准不一定就是所谓的“小时工”。真正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是指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招聘“小时工”有说道,劳动者和商家要尽量避免“触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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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少锋向记者表示,很多商家却没有意识到“小时工”和“按小时发放工资”之间的区别,不知不觉间踩中法律雷区。小时工指的是劳动者每天在同一单位工作不超过 4 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以小时为计算单位给打工者发放工资。
假如用人单位未给小时工办理工伤保险,小时工受的伤被确定为工伤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小时工负担相应费用。小时工虽然没有加班费,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用工任何一方都可以随后通知对方终于用工,如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双方也不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协议即可。但以小时工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根据法律规定,小时工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 15 日。
(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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