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24日,刘某浩在支付李某一定使用费的基础上,使用李某提供的信用卡(户主邓某),在北京市丰台区骗取了奥迪A6轿车一辆。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25万元。 2014年12月14日,刘某浩采用上述手段,在北京市首经贸地铁站附近骗取了奥迪A6轿车一辆。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28.5万元。 2014年12月25日,刘某浩采用上述手段,在北京市丰台区骗取了奥迪A6轿车一辆。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29.53万元。 2015年1月21日,吕某在北京市海淀区骗取了北京现代牌索纳塔轿车一辆。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2015年1月28日,刘某浩、李某、吕某、马某通过神州租车平台,骗取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其中,刘某浩负责租车用的押金和联系买家,李某负责提供打款的银行卡,马某负责提车,吕某负责提供办理租车手续。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14.2万元。 2015年2月16日,刘某浩、李某、吕某、马某到大连市高新区某汽车租赁公司,骗取了奥迪A6轿车一辆。其中,刘某浩负责租车费用、联系卖车中介,吕某负责办理租车手续,李某、马某负责驾驶车辆卖车。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27万元。 2015年2月12日,刘某浩、李某、马某、吕某在甘井子区某汽车服务公司骗取丰田锐志轿车一辆。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14万元。 2015年3月8日,吕某、李某、刘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租赁有限公司,骗取丰田锐志轿车一辆。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18万元。 五人被判犯诈骗罪 综上,刘某浩诈骗6次,李某诈骗7次,吕某诈骗5次,马某诈骗3次,刘某诈骗1次。 原审法院认为,刘某浩、李某、吕某、马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一年至四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李某、吕某、马某、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终审法院鉴于部分犯罪事实中,李某系从犯,故将其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调整为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其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定罪及量刑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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