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她到公安机关投案,警方在其住处查处10类药品,价值1万余元,均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日前,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被告人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获刑并处罚金2.5万。
今年37岁的女子周某,老家辽宁阜新市。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周某通过网络方式在德国网上药店大量购买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Nurofen”“Prospanhustensaft”“Paracetamol”等德国药品。
之后,周某在沈阳市望花中街附近的家中,通过淘宝网交易平台以Nurofen退热每盒17元、anthen万用膏每盒25元、Babix通鼻精油(20ml)每盒30元、Babix通鼻精油(10ml)每盒26元、Weleda感冒颗粒每盒45元、Acc糖浆每盒35元、Eaberitox施保利通片每盒50元、Paracetamolhexal退热栓每盒10元、Klosterfrau糖浆每盒42元、Prospan小绿叶每盒41元、Pentofuryl止泻水每盒68元的价格向王某、房某等人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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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10元。
2017年3月9日,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在周某住处查处德国药品ofen退热75盒、Bepanthen万用膏6盒、Babix通鼻精油(20ml)20盒、Babix通鼻精油(10ml)13盒、Weleda感冒颗粒22盒、Acc糖浆21盒、Esberitox施保利通片、Paracetamolhexal退热栓(250ml)64盒、Paracetamolhexal退热栓(125ml)83盒、Klosterfrau糖浆41盒、Prospan小绿叶4盒、Pentofuryl止泻水32盒。
上述药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296元。经鉴定,10类药品均标示德国进口,但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情形,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周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重情节:销售的部分假药以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2.法定从轻情节:周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具有酌情从轻情节:周某主动缴纳罚金。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同时禁止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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