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汇泉湾泳客 于 2015-12-10 10:46 编辑
俗话说“蛙满塘,谷满仓”,青蛙是田园卫士,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利,竟私自捕捉青蛙卖钱。日前,舒城县男子阙某因非法狩猎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下面就来盘点一下因抓动物获刑的案件。
掏了16只鸟为何获刑10年半? 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并将部分卖掉,然而这些鸟却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闫日前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河南村民逮87只癞蛤蟆获刑 现年49岁的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谭庄村任庄组村民汪某,在村头附近的河沟里逮了87只蟾蜍。因非法狩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蟾蜍的数量超过50只,涉嫌非法狩猎重大案件,汪某于7月17日被依法逮捕,7月29日被确山县检察院依法起诉。 近日,法院认定汪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据《大河报》报道,汪某是我国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的“第一人”。
一位牛大爷就因抓了几只鸟而栽进了法网。 “我就是喜欢鸟,北京人也一直有提笼架鸟的习惯,这么大岁数了还上法庭,真是犯不上……”61岁的牛大爷在八大处架粘网捕了5只鸟,满载而归时却正好撞上森林公安的民警执法检查。鸟撞上了他的粘网,牛大爷则一头栽进了法网。
浙江3名男子因抓203只青蛙被判刑 3名在浙江嘉兴打工的男子看到街市上有人叫卖青蛙,价格还颇高,挑选的人也不少,便动起了捕捉青蛙的歪脑筋。被捕时,他们还不知道,自己偷捕的黑斑蛙和金线蛙均是国家三级保护动物,捕猎超过20只就构成非法捕猎罪。4月16日,三名被告被昆山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定罪量刑,分别判处三至四个月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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