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届全国公开水域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日期和地点 2013年10月13日在大连市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宾浴场举行。 二、项目设置 (一)竞赛项目 男、女18-29岁组、30-34岁组、35-39岁组、40-44岁组、45-49岁组、50-54岁组2000米;男、女55-60岁组1000米; (二)男、女18-60岁组畅游500米; (三)“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达标活动。 三、参加单位 各省(区、市)游泳代表队,各“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代表队,港、澳、台游泳代表队,中国游泳协会公开水域、成人、冬泳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 四、参赛办法 (一)年龄规定 18-29岁组(1995年至1984年); 30-34岁组(1983年至1979年); 35-39岁组(1978年至1974年); 40-44岁组(1973年至1969年); 45-49岁组(1968年至1964年); 50-54岁组(1963年至1959年); 55-60岁组(1958年至1953年); 18-60岁畅游组(1995年至1953年)。 (二)国内参赛者需持有《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会员证》或本人第二代身份证,递交由本人签字的《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并交纳报名费可参加。 (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参赛者需持有效证件,并交纳报名费均可参加。 (四)参赛运动员可参加一项“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测试并颁发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的“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达标证书”。 (五)参赛运动员身体状况要求 游泳竞赛是一项负荷强度较大的竞技运动,对参赛者身体状况有较高的要求,参赛者应身体健康,有长期参加游泳锻炼或训练的基础。参赛者可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实际能力报名参赛。组委会建议参赛者赛前去相应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有以下疾病不宜参加比赛: 1、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 2、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 3、心肌炎和其它心脏病; 4、冠状动脉病和严重心律不齐; 5、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 6、不适合本项运动者。 在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它个人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 (六)组委会负担特邀参加者的食宿、接送站。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下发的各有关竞赛规定。 (二)所有比赛项目只进行一次性决赛,按成绩排列名次,成绩相同名次并列,取消下一名次。 (三)运动员参加比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会员证》或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参赛者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无证者不得参加比赛。 (四)凡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者,均取消本人所有比赛成绩,并按有关竞赛规定给予处罚。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组录取前8名,颁发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的“全国体育竞赛获奖证书”。 (二)团体总分录取前8名,颁发奖金(人民币),第1名:8000元、第2名6000元、第3名5000元、第4名4000元、第5名:3000元、第6名2000元、第7名1500元、第8名:1000元。 (三)畅游组不计团体分。 (四)计分办法: 1、单项按9、7、6、5、4、3、2、1记分; 2、团体总分计算方法: (1)各队各年龄组前8名得分累计相加; (2)团体总分高者,名次列前;如总分相同,以第1名多者名次列前;再相同,以第2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七、报名和报到 (一)请各单位必须用电脑按规定格式填写报名表(加盖公章),于9月1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以电子邮件和邮寄/传真至承办单位。 (二)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如网上报名和邮寄报名表出现不一致时,以加盖公章的报名表为准。 (三) 请各参赛队于10月12日12:00前到大连金石滩 轻轨游客服务中心报到,联系人:王美、杨芳,电话:0411-83681821、0411-87900700手机:13804945276、13500710602。 八、经费 (一) 报名费 1、参赛者每人交纳报名费(含保险费)220元。 2、2013年在中国游泳协会注册的成人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和持有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个人会员证者,每人交纳报名费(含保险费)120元。 3、报名费请于9月10日前汇至赛区指定账户。 (二)大会期间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费用自理。 (三)组委会提供参加人员的接送、食宿和旅游等服务,经费自理。 九、报名与汇款地址 (一)报名地址 邮编:116021,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拥政北街1号24-3,大连市冬泳协会 ,联系人:吕光林、王美,电话:0411-83681821 15840607803 13804945276 (二)汇款地址(需注明汇款单位和用途)。 收款单位:大连金石滩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金石滩分理处 汇款账号:21201502100050000501 用途:XX队报名费 十、仲裁、裁判 仲裁、裁判长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