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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驴友户外活动赔偿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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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6-12-21 07: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院判决驴友户外活动赔偿案的启示
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判决梁某等赔偿。不仅为广大户外活动爱好者敲响警钟.也使广大受到人身伤害的人猛然惊醒!依此类推:
一、医院做手术前与家属签定责任书;处方;药品说明书;
二、所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产品,用品等使用说明书;
三、公共场所所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所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安全规定;
总之:一切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都应该不受法律保护了!


[此帖子已被 啊英才 在 2006-12-21 13:26:25 编辑过]

[此帖子已被 啊英才 在 2006-12-21 13:27:05 编辑过]

[此帖子已被 啊英才 在 2006-12-21 16:35:59 编辑过]
2#
发表于 2006-12-22 20:14 | 只看该作者
顶,什么世道,法律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那还成。
3#
发表于 2006-12-22 20:54 | 只看该作者
法律=???
4#
发表于 2006-12-24 00:17 | 只看该作者
可悲!
5#
发表于 2007-2-9 19:39 |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7-2-14 09:56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悠悠水上漂[/B] 发表: 可悲!
7#
发表于 2007-2-14 16:40 | 只看该作者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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