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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在什么情况下国旗可以下半旗志哀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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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9 07: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资料:在什么情况下国旗可以下半旗志哀     [转贴]

来源:人民网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2#
发表于 2008-5-19 20:24 | 只看该作者

默哀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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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5-19 18:15 | 只看该作者
原文由 [B]海里[/B]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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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5-19 11: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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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5-19 07:19 | 只看该作者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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