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实监管体系建设,防控安全风险 完善游泳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能分工,从制度建设、协调配合、监督检查等方面入手,落实群众游泳活动的各项安全措施。相关游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群众游泳活动安全监管责任;游泳协会和救生协会要对游泳教学和救生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四、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措施 (一)坚持“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各地游泳主管部门应指导本级游泳行业单位每年召开游泳场所开放教育和管理培训,加强对游泳场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自通知下发起一个月内,各地游泳主管部门应进行全范围的游泳场馆安全检查工作,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督促和监督游泳池场馆经验主体健全完善安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切实保障游泳池馆的安全开放。 严格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体经字〔2015〕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第1部分:游泳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7489.3-201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等标准,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开放条件的单位,要责令其整改,决不允许带“病”开放。对无证经营、无证上岗、救生工具配备不齐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游泳场馆,必须加强整改直至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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