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指控犯交通肇事罪 当天下午,大连公安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2017年5月27日4时22分许,刘某某(男,41岁,吉林省蛟河市人,B2驾驶资格)驾驶辽BK7XX1牌照重型货车,沿黄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凌水路口时,逆行闯红灯,与沿黄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处左转的任某某(男,35岁,大连市人)驾驶的辽B4TXX9牌照出租车相撞,事故造成驾驶员任某某当场死亡。经检测,肇事货车超载率116%。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任师傅不负责任。 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任师傅家属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考虑到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王某,王某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从事运营活动,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2万元的强制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故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被告为司机刘某某、车主王某、某运输公司和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故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超载且逆行闯红灯驾驶车辆,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大货车车主王某给受害者家属送去2万元,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半。 根据法律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在依法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同时,被告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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