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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与保安争执 男子拉架竟遭保安围殴打折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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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4 04: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2015年8月22日,在大连一家KTV门口,多名KTV保安将一名男子打倒在地。被打男子王先生是一名律师,因为朋友停车时和保安起了争端,王先生上前拉架,不想被保安打成轻伤,在潜逃一年半之后,3名打人保安被警方抓获。日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案。3名涉案保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涉事KTV则被判赔偿伤者损失8万余元。

2015年8月22日凌晨零时左右,王先生和朋友杨某在一家KTV门前,因为停车事宜和KTV保安赵某某发生了争执。赵某某和杨某扭打在一起,王先生见状赶紧上前拉架。此时KTV另外三名保安赶来,和赵某某一起对王先生拳打脚踢。王先生被打倒在地无法起身,后经鉴定,王先生构成轻伤一级。

2017年1月14日,打人保安王某某被中山区警方抓获归案。当天,王某某带领民警抓获了另一名打人保安张某某。2017年3月7日,第三名打人保安马某被抓获。检察机关以三名保安涉嫌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将之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王先生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名保安及其单位合计赔偿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三名打人保安对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而KTV一方辩称,三名保安与其没有合同关系。该KTV与大连一家泊车服务中心有合同关系,三名保安工资是由该泊车中心提供给KTV,KTV代发工资。此外,三名保安打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此KTV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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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4 04:23 | 只看该作者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该KTV保安赵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与顾客杨某发生争执,杨某的朋友王先生上前拉架,随后该KTV保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马某赶来伙同赵某某一起对王先生和杨某进行殴打,造成王先生左腿胫骨腓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保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协助侦查人员抓捕同案犯,是立功,依法应从轻处罚。三被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保安马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保安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KTV赔偿被害人王先生人民币8万4千余元。

(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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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4 09:15 | 只看该作者
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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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8-1-14 14:12 | 只看该作者
火气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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