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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总裁等7名厅级官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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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1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资料图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事故调查。

经调查发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负有审批、监管等职责,有关责任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对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管不力。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有关责任人员监管不力,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和依法查处。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辖区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负有审批职责,有关责任人员明知瑞海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地点违反安全距离规定,未严格审查把关,违规批准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

天津新港海关有关责任人员在危化品进出口监管活动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失察,对其违法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未及时发现并查处;给不具备资质的瑞海公司开辟绿色进出关通道,放纵瑞海公司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天津港(集团)公司作为港区企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经营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有关责任人员疏于管理,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有效督促纠正和处置。

专案组还发现,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违法行使职权,帮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瑞海公司通过安全评审,致使不具备资质的瑞海公司通过了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资质的审批。

根据查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副厅级、已退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怀友(副厅级)、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曹春波、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朱立明、天津海关副关长兼新港海关关长王家鹏(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正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李洪峰(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郑树国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副厅级)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另据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工作。8月14日以来,依法对瑞海公司及相关人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侦查。8月20日,依法对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目前,已对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副董事长董社轩,副总经理曹海军、刘振国、田旺,前法定代表人李亮,安保部经理郭向滨,财务总监宋齐,操作部副经理李雅翔,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评价师曾凡强等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在事故中受伤的瑞海公司总经理只峰、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尚庆森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监视居住。

下一步,国务院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将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侦查工作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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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14: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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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7 12:29 | 只看该作者

瑞海高管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最高判死刑

根据《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者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致1人以上死亡的、致3人以上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均属重大责任事故罪。

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则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提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名厅官涉玩忽职守罪 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记者从最高检获悉,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并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等10名官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有6位为厅级官员。


点评

面对这些人民公扑真的无话可说  发表于 2015-8-27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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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5-8-27 12:33 | 只看该作者
追究当事者责任,给人民群众一个切实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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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8-27 12:59 | 只看该作者
对这些官员决不能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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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8-27 13:02 | 只看该作者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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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8-27 13: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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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8-27 13:56 | 只看该作者
玩忽职守者该醒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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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5-8-27 14:03 | 只看该作者
精灵企鹅 发表于 2015-8-27 13:56
玩忽职守者该醒醒了!!

谢谢好朋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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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5-8-27 14:03 | 只看该作者
泰山钓夫007 发表于 2015-8-27 13:33

谢谢好朋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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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15-8-27 14:04 | 只看该作者
dadaozhijian 发表于 2015-8-27 13:02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吗??

谢谢好朋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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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15-8-27 14:04 | 只看该作者
牛弟的阿哥 发表于 2015-8-27 12:59
对这些官员决不能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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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15-8-27 14:04 | 只看该作者
快活鱼 发表于 2015-8-27 12:33
追究当事者责任,给人民群众一个切实的交代!

谢谢好朋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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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8-27 14:3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汇泉湾泳客 于 2015-8-28 15:04 编辑
汇泉湾泳客 发表于 2015-8-27 12:29
瑞海高管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最高判死刑根据《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 ...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2015年8月25日《新京报》)

   对等待判决、刚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以及由死刑减至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官员来说,这无疑是一个让人沮丧、心悸甚至崩溃的消息。

对于贪污、受贿罪的死缓案件,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新增“终身监禁”,表明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让官员不敢心生贪念:一贪成恨,一世罪人,牢底坐穿,终身监禁。

   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有利于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堵住了罪犯通过减刑、假释等途径逃避惩罚的漏洞,进了监狱,就不要再幻想着能走出去。

   贪污,受贿,监狱也许就是贪官最后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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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8-27 14:4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汇泉湾泳客 于 2015-8-28 15:04 编辑

无界新闻记者独家获悉,昨日(2015年8月26日)上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处长董永存从单位八楼坠楼后死亡。就此,天津市交通委一位工作人员透露,“事发很突然,(坠楼原因等)还在调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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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8-27 15:1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青岛腊梅 于 2015-8-27 15:19 编辑

必须严惩!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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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8-27 15:52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法律还是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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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5-8-27 16:51 | 只看该作者
对违法违规的渎职者严厉追究、处以重刑,给世人于警示,给逝者一些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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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8-27 16:55 | 只看该作者
必须严惩!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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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5-8-27 17:23 | 只看该作者
赞一个!严惩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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