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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上海人 于 2015-3-3 13:26 编辑
医生大梅沙冬泳殒命追踪:“船主”质疑尸检程序不合法
2015年03月03日11:16 来源:羊城晚报
王晓东接受采访,身后为涉事钓鱼艇
《医师冬泳,被游艇螺旋桨切死?》追踪
今年元旦,46岁的北大深圳医院主任医师梁振涛在大梅沙冬泳时,不幸意外身亡。2月15日,负责尸检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向深圳海事公安分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为梁振涛系“因被弧形较锐利物体作用引起多发性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3月2日,涉事的游艇船主王晓东召开新闻发布会,质疑尸检程序不合法,已向海事公安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同时,王晓东承认自己的钓鱼艇并未取得内地牌照,但否认非法航行、非法入境等说法,称事发前其和妻子、孩子在香港海域的一艘帆船上,由于帆船出现故障,遂安排了自己聘请的船长驾驶涉事钓鱼艇前往救援,“救援行为不属于非法航行”。
游艇未取得内地手续
3月2日,海事局刚刚发的通报称,根据香港船舶登记法律规定及船舶登记证书记载,涉嫌肇事游艇“138115”的船舶所有人姓名为方楠。
发布会上,王晓东也公布了涉事钓鱼艇的“身份证”,一份香港籍的“拥有权证明书”,拥有权人确为方楠。“我是北京人,并非香港居民,游艇要在香港登记,必须是香港居民。因此,我将这艘钓鱼艇登记在好友名下。我们之间有委托书,可以证明游艇的实际主人是我。”王晓东称。
香港籍游艇为何出现在深圳,是否非法入境?对记者的疑问,王晓东表示,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该钓鱼艇系取得香港拥有权证书的合法船艇,且始终航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根据2011年9月之前的相关政策,游艇包括钓鱼艇可先入境,再办理登记。“2011年8月,我找到一代办公司全权帮我办理国内登记的相关手续,并将钓鱼艇及钓鱼艇的相关资料交给了该代办公司。但是,递交登记申请之前,该代办公司丢失了钓鱼艇的相关资料,导致当时无法办理登记。待补齐钓鱼艇的相关资料之后,2011年9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强进口游艇管理的公告》,该公告第一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从境外进口船龄在一年以上的游艇’。因此,该钓鱼艇无法在国内办理登记,该钓鱼艇只能滞留在深圳至今。鉴于这种情况实为政策变化所致,该钓鱼艇并不是非法入境”。
王晓东还称,购得该艘钓鱼艇后,他委托他人将该游艇驶回深圳,自己是大梅沙游艇会会员,因此将该钓鱼艇停靠在大梅沙游艇会,今年元旦为第一次出海航行。
自称救援不属非法航行
王晓东回忆,今年1月1日,其驾帆船出海,船上共有9人,其中包括王晓东的妻子和两个孩子,以及北京和深圳的好友。当日,王晓东的帆船行驶到香港坪洲岛附近,由于无风,同时发动机出现故障,帆船因此在行驶过程中失去了动力,“当时天气寒冷,已有人开始严重晕船并呕吐,附近也没有其他可依靠的船只。在这种情况下,我迫不得已通知了我的钓鱼艇船长李志健,请他驾驶钓鱼艇对我们进行救助。”王晓东一边回忆,一边向记者展示了手机拍摄的当日照片,以证实自己所言非虚。
王晓东称,自己查询了很多资料,并咨询了律师,自己的钓鱼艇虽然没有在内地办理相关手续,但事发时是以救援为目的,因此不属于非法航行。
质疑尸检程序不合法
王晓东称,2月16日,船长李志健收到深圳海事公安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对此,李志健及其代理律师对尸检程序提出了质疑,认为程序不合法,因此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王晓东认为尸检程序不合法的理由有二。其一,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检是死者家属的请求,海事公安局又同意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检,这实际上即等同于死者家属指定尸检机构。“此案从一开始警方就以刑事立案,按程序,刑事案件的尸检应由海事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规定进行委托,而不应接受任一家属方的请求。因此,本次鉴定的程序存有重大错误,相应的鉴定意见也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公正性。其二,鉴定意见对死者梁振涛是否溺水身亡没有作出综合判断,根本未考虑死者梁振涛酒醉后冬泳及冬泳时间过长等因素对其溺水状态及死亡的影响,未进一步查明死者是否有溺水或有一定程度的溺水,死者是否发生过抽筋,也未进一步查明死者伤口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或是濒临死期伤,以及是否有疾病导致其溺水或有一定程度的溺水。因此,鉴定意见尚未反映真实情况。
王晓东坚称,自己并不想推卸责任,只希望还原事实真相。对于涉嫌肇事游艇船员对遇难者死因重新鉴定的申请,海事局通报称,海事公安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近期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方。(记者 宋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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