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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遇溺求救 他一脚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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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6: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上海人 于 2013-8-9 17:06 编辑

男女二人相约河边游泳 女子溺水求救被一脚蹬开

2013年08月09日 09:09    来源:广州日报






          男子女子相约河边游泳 女子溺亡后男子一走了之


    过失杀人证据不足 男子未被起诉 只负民责判赔15万

    本报佛山讯(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邱小华) 男子带一女子到河边游泳,不慎双双落入深水区。生死攸关之时,女子死死抱住男子的脚,没想到男子却用脚蹬掉女子的双手,女子因此溺亡。案发之初,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为由,刑事拘留了涉案男子,但后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他。

    昨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通报,法院一审判决涉案男子赔偿遇害女子家属各项费用约15万元。

    女伴遇险抱住男子双腿

    不料却被男子蹬开溺亡

    涉案男子范某是一名货运司机。2012年7月17日14时许,范某到遇害女子阿红工作的发廊,以“行规”支付了费用后,相约一起到禅城区张槎沙口水闸附近游泳。

    不料两人同时掉进了深水区。江水瞬间将身材矮小的阿红淹没,求生的本能促使阿红双手死死抱住范某的双腿。然而,让阿红万万没想到的是,范某竟蹬开了阿红的双手,自行回到了浅水区。

    范某上岸后,呼叫附近的群众帮忙打捞,但因水流过急在数分钟后即放弃打捞。第三天,阿红的尸体被发现漂浮在张槎沙口河道上。

    范某声称,自己蹬开阿红双手,是因为不熟水性,没有能力救她,此举是为了自救。

    然而,在阿红的父亲李某看来,范某邀约女儿游泳,落水遇险后,故意蹬开女儿求救的手,并且上岸后,没有向消防、公安、医疗等专业部门求助施救,错过了施救的最佳时机,导致女儿最终溺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查,阿红遇溺数分钟后,范某看到打捞无果后,没有报警,也没联系死者亲友,而是拿起阿红的随身物品,离开现场并逃到了中山,用阿红的钱住旅馆,两天后才返回佛山。

    过失杀人证据不足

    民事起诉获赔15万

    2012年7月2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为由,刑事拘留了范某。不过,今年2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起诉决定。今年1月,李某夫妇把范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综合审理,最终认定范某对同伴阿红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双方对于进入深水区面临危险,均有过错,而蹬开阿红双手致其最终溺亡的后果,范某应负一定的责任。鉴于范某也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范某赔偿李某夫妇共计约15万元。

    释疑本能?故意?

   1.为何不起诉范某?

    禅城区检察院表示,该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均认为禅城公安分局认定范某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范某用力蹬开阿红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一种本能的自救行为,不能认定为致人死亡的过错行为。而且阿红溺水死亡的过程,并没人看到,阿红的死亡是范某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还是阿红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的,现在根本无法查清。


    此外,范某将阿红的财物拿走是否涉嫌盗窃?检察院表示根据范某的供述,是为了逃避责任、怕被人发现,才将被害人的物品拿走,且这些财物也未达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

    2.有义务照顾同伴安全吗?

    范某在同伴落水后没有承担基本的救助义务,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该案的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成员间约定实施某一项活动,共同决策、共同实施,相互之间负有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同伴也因此默认了一种互助义务的存在。

    本案中,范某对不懂水性而下水游泳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具有一定的预知和提示能力,遇险后,不管范某是否有救助能力,其选择的方式是抛弃同伴;并且,自己脱险后,没有穷尽方法救助同伴,而是“弃尸而逃”。这当中,违背了对同伴最基本的风险提示义务以及相互救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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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7:32 |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范某到遇害女子阿红工作的发廊,以“行规”支付了费用后,这—点,是阿红父母反诉,抗诉,的重要依据。要全国知名大律师才敢接这种案,媒体,网络力量也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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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3-8-9 17:33 |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范某到遇害女子阿红工作的发廊,以“行规”支付了费用后,这—点,是阿红父母反诉,抗诉,的重要依据。要全国知名大律师才敢接这种案,媒体,网络力量也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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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3-8-9 17:3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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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7: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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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9 17:38 | 只看该作者
中华漓江 发表于 2013-8-9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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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9 17:39 | 只看该作者
金色三点半 发表于 2013-8-9 17:32
关键是,范某到遇害女子阿红工作的发廊,以“行规”支付了费用后,这—点,是阿红父母反诉,抗诉,的重要依 ...

谢谢朋友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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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8-9 17:47 | 只看该作者
交友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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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7:57 | 只看该作者
看过了,谢谢上海人第一时间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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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8:01 | 只看该作者
冬泳人,请注意,不要邀请其它人去户外天然水域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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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8:20 | 只看该作者
上海人 发表于 2013-8-9 17:38

谢谢版主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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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8-9 18:53 | 只看该作者

一脚蹬开是坏蛋,
不管法院判不判;
一点人性都没有,
活在世上也枉然;
至少上岸要报警,
尽点义务也全算;
赔偿一十又五万,
发廊鬼混要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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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19:28 | 只看该作者
还算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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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8-9 19:40 | 只看该作者
过失杀人证据不足 男子未被起诉 只负民责判赔15万
法院在没有外力干扰的情况下,有时候也能判对一些简单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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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8-9 20: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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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8-9 20:13 | 只看该作者
一点人性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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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8-9 20:17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他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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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21:01 | 只看该作者
阿红遇溺数分钟后,范某看到打捞无果后,没有报警,也没联系死者亲友,而是拿起阿红的随身物品,离开现场并逃到了中山,用阿红的钱住旅馆,两天后才返回佛山。范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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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8-9 21: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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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0 11:58 | 只看该作者
一点人性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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