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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届全国公开水域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201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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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06: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王 于 2012-7-28 06:53 编辑

                                           第十五届全国公开水域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日期和地点
  2012年10月13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新津河举行。
  二、项目设置
  (一)竞赛项目:
  男、女18-29岁组、30-34岁组、35-39岁组、40-44岁组、45-49岁组、50-54岁组、55-60岁组2000米。
  三、参加单位
  各省(区、市)游泳代表队,各“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馆”代表队,港、澳、台游泳代表队,中国游泳协会公开水域、成人、冬泳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
  四、参赛办法
  (一)年龄规定
  18-29岁组(1994年至1983年);30-34岁组(1982年至1978年);35-39岁组(1977年至1973年);40-44岁组(1972年至1968年);45-49岁组(1967年至1963年);50-54岁组(1962年至1958年);55-60岁组(1957年至1952年)。
  (二)国内参赛者需持有《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会员证》或本人第二代身份证,递交由本人签字的《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并交纳报名费和保险费均可参加。
  (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参赛者需持有效证件,并交纳报名费均可参加。
  (四)参赛运动员身体状况要求
  游泳竞赛是一项负荷强度较大的竞技运动,对参赛者身体状况有较高的要求,参赛者应身体健康,有长期参加游泳锻炼或训练的基础。参赛者可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实际能力报名参赛。组委会建议参赛者赛前去相应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有以下疾病不宜参加比赛
  1、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
  2、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
  3、心肌炎和其它心脏病;
  4、冠状动脉病和严重心律不齐;
  5、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
  6、不适合本项运动者;
  在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它个人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
  (五)组委会负担特邀参加者的食宿、接送站。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下发的各有关竞赛规定。
  (二)所有比赛项目只进行一次性决赛,按成绩排列名次,成绩相同名次并列,取消下一名次。
  (三)运动员参加比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会员证》或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参赛者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无证者不得参加比赛。
  (四)凡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者,均取消本人所有比赛成绩,并按有关竞赛规定给予处罚。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组录取前8名,颁发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的“全国体育竞赛获奖证书”。
  (二)团体总分录取前8名,颁发奖金(人民币),第一名:8000元、第二名6000元、第三名5000元、第四名4000元、第五名:3000元、第六名2000元、第七名1500元、第八名:1000元。
  (三)计分办法
  1、单项按9、7、6、5、4、3、2、1记分;
  2、团体总分计算方法
  (1)各队各年龄组前8名得分累计相加;
  (2)团体总分高者,名次列前;如总分相同,以第1名多者名次列前;再相同,以第2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七、报名和报到
  (一)请各单位必须用电脑按规定格式填写报名表(加盖公章),于9月1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以电子邮件和邮寄/传真至汕头市体育局,邮编:515031,地址:汕头市海滨路1号,联系人:刘旭东,电话:0754-88452355,18923908925,传真:0754-88452355,邮箱:
ststyj@126.com
  (二)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如网上报名和邮寄报名表出现不一致时,以加盖公章的报名表为准。
  (三)请各参赛队于10月12日12:00前到汕头市大北山路2号龙湖宾馆报到,联系人:蔡学斌,电话:0754—88452353,13829697161。
  八、经费
  (一)报项交费
  1、凡在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注册的团体会员单位,并持有《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会员证》的参赛者,每人交纳报名费30元。
  2、凡在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注册的团体会员单位,但未办理《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会员证》的参赛者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参赛者每人交纳报名费50元。
  3、其它参赛者每人交纳报名费80元。
  (二)每人交纳保险费21元。
  (三)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减免报名费100元。
  (四)大会期间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费用自理。
  九、仲裁、裁判
  仲裁、裁判长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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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09: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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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09: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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