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第十届中国国际冬泳邀请赛暨第十八届全国冬泳锦标赛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8-22 15:51:00 中国游泳协会
游泳字〔2011〕223 号
关于举办第十届中国国际冬泳邀请赛暨第十八届全国冬泳锦标赛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推动我国冬泳事业发展,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辽宁省体育局、大连市人民政府主办,大连市体育局、大连市旅游局、大连金州新区管委会、大连金石滩管委会、大连金石滩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工人文化宫和大连市冬泳协会联合承办的第十届中国国际冬泳邀请赛暨第十八届全国冬泳锦标赛将于2011年10月22日至24日在大连金石滩旅游度假区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仲裁委员会
张梅(游泳中心)、林森林(游泳中心)、原家谦(天津)、张佩伦(辽宁)、大连市体育局1人
二、技术代表:曹庆珠(游泳中心)
三、安全检查官:张伟(游泳中心)
四、裁判
(一)人员
总裁判长:于晓光(辽宁)
副总裁判:王炎(北京)、华民(浙江)、李晓寰(女、黑龙江)
裁判长:刘中(新疆)、武国钊(辽宁)、傅红山(山东)中华台北成人委员会2人
编排记录长:高岩(北京)
(二)要求
1、请上述人员于10月19日到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石滩发现王国酒店报到。
2、上述人员食宿、差旅费(硬卧火车票或半价以下机票)由组委会负担。
3、请所有裁判员自带中国游泳竞赛规则、裁判法。
4、裁判员不得兼任教练员和领队工作。
5、凡参加裁判工作者,必须参加赛前培训。
五、参赛队
(一)请各参赛队到大会指定宾馆住宿。
(二)请各参赛队指定专人,报到时确认参赛项目、交验
县级以上医院近期健康证明(含心电图)和由本人签名的《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
(三)请各参赛队指定专人于10月21日16:00时,参加组委会,裁判、领队和教练员技术会议,未参加者后果自负。
(四)请各参赛队自带2.4米X1.6米的队旗。
1、凡在游泳字〔2011〕186号文件中公布的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在其队旗上必须印有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团体会员,XXXXX(入会名称)字样。
2、队旗颜色不限。
附件:大会活动日程表下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