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处东北边陲。在距今两千多年以前,是北方肃慎族生活过的地方。汉至西晋为夫余国属地。其后,为高句丽辖境。唐代中后期,属渤海扶余府。辽属东京道黄龙府。金归上京路隆安府。元属辽阳行省开元路。明代在长春设立其塔木卫、亦东河卫、木古河卫。清代设治前,属蒙古郭罗尔斯前旗扎萨克辅国公的封地。 清初,朝廷对东北一直实行封禁政策,到乾隆朝以后,大面积土地被开发,人口剧增,嘉庆五年(1800)清设置长春厅,置理事通判,隶属吉林将军,是长春正式设置之始。2000年1月17日中共长春市常委会讨论通过《纪念长春建城200周年活动总体方案》,确定1800年7月8日为长春建城纪念日,道光五年(1825年),长治所北移宽城子。同治四年(1865年)挖城壕,修筑木板城垣。光绪十四年(1888年),长春厅升为长春府。1913年3月,长春府改称长春县,置县公署。1925年设长春市政公所,1929年9月,市政公所和长春开埠局合并,并改称长春市政筹备处,筹建长春市。1931年9月18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九·一八”事变,翌日长春沦陷。1932年3月伪满洲国宣布定都长春,改名为“新京”。8月,改为“新京特别市”,隶属伪满洲国国务院。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伪满洲国随之垮台。12月20日,国民党中央政府在长春市设置长春市政府,隶属吉林省。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中共长春市委和市政府随军入城。长春市改为长春特别市。隶属东北行政委员会。 1949年5月9日长春市政府改称市人民政府,隶属吉林省。 1953年8月1日,长春市改为中央直辖市,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代理。 1954年8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长春市改为吉林省辖市。9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从吉林市迁到长春,长春市成为吉林省会城市。 1955年2月22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指示,长春市人民政府改称长春市人民委员会。 1958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双阳县、九台县、德惠县、农安县和榆树县划归长春市管辖,长春实施市管县体制。 “文革”期间,1968年3月6日成立长春市革命委员会。 1980年6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通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改称长春市人民政府。 1988年8月31日,民政部以民行批[1998]18号文批复撤消九台县,设立九台市(县级); 1989年2月。国家批准长春市为国家计划单列市,并赋予相当副省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1990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榆树县,设立榆树市(县级)。 1993年7月,国务院决定各省会市不再实行计划单列,长春市于同年12月停止计划单列市。 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长春市成为副省级城市。 1994年7月6日,民政部批复(民行批[1994]97号)撤销德惠县,设立德惠市(县级)。 1995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调整长春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95]65号),撤销长春市郊区,设立绿园区;撤销双阳县,设立双阳区;二道河子区更名为二道区。 至此长春市形成了辖6个区(南关、宽城、朝阳、二道、绿园和双阳区),3个县级市(九台、榆树和德惠市),1个县(农安县)的行政建置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