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海之燕 于 2016-6-29 12:55 编辑
湖北省游泳协会下属俱乐部有关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游泳协会的职能要求,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管理规定,为使湖北游泳项目更加广泛,深入,蓬勃地开展,为团结,促进广大游泳爱好者的友谊,健康,建立服务于群众游泳活动的基层社团组织,便于群众参加游泳活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湖北省游泳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体育社团,具有对全省游泳性游泳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 二)为依靠社会各管理层积极建立俱乐部,湖北游泳协会下属可成立若干俱乐部. 三)成立俱乐部管理委员会,会员由各队推荐一人参加. 四)各俱乐部注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会员30人以上(以每年注册会员数为主). 2)有正,副队长等相关职位负责人5名. 3)每年会员注册费10元/人(每年5月之前交纳). 五)由湖北省游泳协会审核,登记,备案(交纳俱乐部注册费100元). 六)俱乐部名称可自定,可以赞助企业或场馆命名,凡以市,区名称注册俱乐部名称,须经省游泳协会批准. 七)俱乐部须上交年终总结,以备案. 八)俱乐部章由湖北省游泳协会统一管理,需盖文件,由协会审核后盖章. 湖北省游泳协会 2007年2月14日 注:此文件受刘超英队长委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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