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 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个人会员:
(一)在网络或指定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团体会员:
团体申请入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以下材料:
(一)该组织的章程。
(二)该组织在当地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
(三)该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名单。
(五)协会会员管理部门和该单位签订入会协议。
(六)单位会员单位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会员招募工作。
(七)经协会会员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供帮助。
(五) 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及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自行车运动和群众性体育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部门和机构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的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
(四) 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完成会长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体育活动收入、有偿服务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经2013年4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