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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恶犬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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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7-25 18: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一个外地的游泳爱好者来到烟台开发区,看到金沙滩那绵延万米的、粒度均匀的细沙滩在清晨的阳光下泛着金光,配上那碧波白浪的海洋,还有那蓝蓝的天上飘着的几片白云,啊,太美啦!真的被这万米海滨浴场给迷住了。fficeffice" />

在七月十六日,傍晚,我兴致勃勃地来到海边,这里的人很多,(六、七、八、九、十月正是金沙滩的旅游旺季)有的在烧烤海鲜;有的在喝酒聊天,恋人沉浸在甜蜜的爱河里;朋友们享受着友谊和欢乐……,好一派祥和景象。我也乘兴来到海边,宽衣下海,在海里畅游起来。海风中,海浪打在脸上,一会儿潜入水里,一会儿冲上浪尖,哈!太美妙啦!那感觉,语言无法形容,文字无法描述,只能意会,只有亲历者才能享受。游啊,游啊~~~,一直向东游去(因为那边有个东巡宫,是个明显的目标,即使在夜里也能看见),游啊,游啊,什么都忘记了,完全沉浸畅游大海的美好感受中了。

不知不觉天已经黑了,我已经向东游出去差不多有一千多米了吧,这时才发现已经过了东巡宫了。眼前出现了一个堤坝,于是游上了堤坝。那坝大都已经被海浪冲坏了,坝上乱石磷峋,锋利的石头把脚刺得阵阵发痛。想往回游,又考虑到天已经黑了,再往回游怕遇上礁石出危险,想想还是算了,忍着疼痛就在这里走到岸上去吧,快到岸边的时候,看见一座小屋,里面亮着昏暗的灯泡。正想绕过这个小屋上岸的时候,黑暗中突然串出一团黑糊糊的东西,只感到左腿一麻,脑子里马上意识到被一条大狗的嘴咬着了,赶紧设法让那狗松开大嘴,当那狗牙从腿上拔出来的时候,借着小屋里透出的一点暗淡的灯光我看到鲜血从两个差不多两、三公分大的伤口里喷涌而出。我大声呼叫“狗咬人啦!屋里有人吗?”屋里出来了三个人:“你是干什么的,跑到这里来做什么?” “我是外地到这里来旅游的,游泳游到这里来了,只是想通过这里上岸,没想到在这里被你们的狗咬了,求求你们快点报警吧,或者叫120也可以。” “报警?要报你自己报吧,我们不管。” “我是出来游泳的,没有带手机,要不你们把手机借给我用一下好不好嘛” “那不行,你自己处理吧,我们不管,你快点 跳到海里去吧,海水可以消毒。”没有办法赶紧用海水洗了一下已经是血肉模糊的左腿,然后拖着受伤的左腿朝着西边一公里以外的金沙滩有“风帆”标志的方向跑去。

一路上,那些烧烤、吃海鲜、吹着海风喝酒聊天的人们都用惊诧的目光看着这位全身只有一条小小游泳裤的几乎全身赤裸,光着脚,拖着一条血肉模糊的左腿一步一个血脚印由东往西一瘸一拐地奔跑着的老头。偶尔也有人问问出了什么事情。由于失血太多,我已经感到有点头晕乏力了,只顾着一门心思地往西跑,无暇回答这些问话。因为只有跑到那里在才有冲水的地方,只有在那里才能及时地对被恶犬咬伤的伤口进行有效地前期处理,也只有在那里才有平时游泳时认识的烟台开发区的朋友们,只有那些朋友才肯伸出援助之手帮我一把,也就是说,只有跑到那里才有生的希望。平时并没有当成一回事的一千多米路程今天好象总也跑不到……。到了,终于到了。

到了风帆标志西边的停车场上,我把这件事告诉了朋友们,他们马上打电话报了警,我在警察没有来之前找了一块肥皂到沐浴房里面反复摸肥皂和冲水,鲜血染红了整个浴室的地面。十来分钟以后,我冲完伤口出来,接警的边防派出所的警察也来了,我给警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情况,他们对着我的伤口和全身都进行了拍照。

警察带我一道来到出事的那个海边,还没有到就听到那凶残无比的恶狗的吠叫声,出事时在场的那几个人迎了出来,其中一个好象喝了点酒的气势汹汹地向我冲过来,要不是那两个警察拦着,看来今天这顿揍是免不了的了。我轻飘飘地,晃晃悠悠地站在那里,这时鲜血已经装满了拖鞋(我冲水以后就穿了一双拖鞋),海边的沙子和着鲜血也已经把脚和拖鞋粘到了一块。我只听到他们说他们那里是什么“养殖场” “养海参的地方” 还说在海边有“标志”,我说:“我是从海里游过来的,没有看到标志,何况又是晚上,我又是一个外地人,没有想到一个‘国家AAAA级’风景旅游区也有这么危险的地方”。警察说:“这是养殖区,不是旅游区”, “我是从海里游过来的,海里并没有任何‘危险,严禁入内’之类的警示标志,”我实在是没有时间和精神同他们争辩了 “请不要说那么多了,我求你们快点把我送到医院去吧。” 那几个海边的人说“我们不管,你要去就自己去吧,你偷我们的海参我们还要追究呢,我们今天就丢了海参。”我想:“这下完了,我又被他们栽脏了,这下怎么说得清,游泳只有我一个人,他们却是那么多人”。警察说“这样吧,老大爷误入养殖场也有责任,一支狂犬疫苗差不多就是三百元钱,你们双方各负一半,你们就给老大爷一百五十元钱吧,老大爷自己出一百五十元。”当时我也想尽快地到医院到得到救治(我也清楚我这个伤不是一支狂犬疫苗能解决问题的,治伤的费用才是大头,可我必竟重伤在身,血还在源源不断地流着,我的时间太有限了,我拖不起啊)于是我不得不答应了。经过警察反复争取,那帮人终于答应给一百五十元钱,这时警察才让我上了他们的警车,把我送到了烟台开发区医院的门诊部,到这里时时间已经离出事的时间有一个多小时了。从警车下来到门诊大厅又留下了一串鲜红的脚印。

警察说:“大爷,你把钱拿出来我们给你挂号吧” “我是出来游泳的,身上确实没有带钱,请你们帮忙想想办法吧” “我们出警身上不带钱,你还是自己想想办法吧。”这时真的把我给难住了。幸好这时冬泳俱乐部的那帮朋友们赶到了,他们有的帮忙挂号,有的送我到治疗室去,有的马上赶到防疫站去拿来了狂犬疫苗。医生说要住院治疗,要交预付款,他们又马上拿出六百元钱来交上,接着又把我送到了住院部,这时听说主治医生已经到门诊去了,于是又拖着已经麻木的伤腿回到门诊部,这时差不多离出事的时间过去了两个多小时了。这时冬泳俱乐部的朋友们又赶到我住的地方去把我妻子叫来了,今天要不是有这帮朋友们的热心帮助,那后果真不知道会是怎样哟,哎!关键时刻还是朋友解了燃眉之急哟!什么警察、政府全是官样文章。

到现在,事情已经过去了好几天了,在医院的费用已经差不多五千元了,我一个外地人只能把这个身心和钱财上的损失自己消化了吧。有人劝我到当地法院告他们,我想没有必要在已有的伤口上再加一把盐,在已有的麻烦事上再添一些新的麻烦。我惹不起还躲不起吗?等伤好了我就要回到我几千里以外自己的家乡去了,但我必须得警告来烟台金沙滩旅游的人们:一定要注意恶犬伤人!
2#
发表于 2008-7-26 08:49 | 只看该作者
恶人养恶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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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7-26 12:3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还在烟台吗?万滨大哥联系一下,看看需要我们烟台冬泳人做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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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7-26 15:42 | 只看该作者
太令人气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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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7-26 13:57 | 只看该作者
龙王大哥真领导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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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7-26 08:25 | 只看该作者
老兄我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也为那些人的做法感到气愤。希望你能早日恢复健康。切莫让几个人坏了你的心情,其实烟台还是好人多的。多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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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08-7-26 08:0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的同情,“能忍之则安”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哟。看来烟台还是正义的人多,只是大家注意点就是了,我很同意楼上“赤心”朋友的看法。其实我现在基本上平静和释然了,五千多元钱自己消化了,慢慢地已经成为过去的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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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7-26 08:25 | 只看该作者
老兄我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也为那些人的做法感到气愤。希望你能早日恢复健康。切莫让几个人坏了你的心情,其实烟台还是好人多的。多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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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7-26 09:00 | 只看该作者
    要注意恶犬是会伤人的,狗终究是畜生。我们离畜生远点儿就是了,我们不能因为狗咬了我们,就非要撵上去咬狗一口。希望楼主早日恢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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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7-26 06:29 | 只看该作者

[quote]原文由 [B]水蜜桃[/B] 发表: 这帮养殖场的人太差劲了,真是不讲理,应该告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必须得警告来烟台金沙滩旅游的人们:一定要注意恶犬伤人!

    网上恶犬伤人!也必须得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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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8-7-25 18:48 | 只看该作者
狗是随主人的,有啥样的主人就有啥样的狗。混蛋人养不出好狗来,看来只有自认倒霉了。你要告他和狗,诉讼的风险也很大呢。不知道你会遇到啥样的衙门呢?恐怕还得花钱啊。但愿好人平安,没事才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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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8-7-25 18:35 | 只看该作者
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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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8-7-25 18:22 | 只看该作者
这帮养殖场的人太差劲了,真是不讲理,应该告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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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8-7-27 16:33 | 只看该作者
台市2006年制定了《养犬管理办法》,很多条款不能落实。
第六条 饲 养犬只,只允许饲养体重不超过15 千克的小型
观赏犬,不准饲养其它犬只。饲养犬只一律实行笼养或者圈养,
不得占用公共场地,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军事、公安等单位因
工作需要除外。
可是大型犬满街都是!!

违反第七条的就更多了!

第七条 养 犬人携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
海边沙滩、学校及托幼机构、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展
览馆、影剧院、体育文化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车
站、码头、航空港以及城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占用人用休闲设施,
乘坐电梯,应当为犬只戴嘴套并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
笼;
(三)出户遛犬的时间为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遛犬时饲
养人必须携带准养、免疫证件,犬只加戴统一制作的标志,束犬
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到自带
的垃圾容器内。

今年就这个问题得到城管环卫处的答复是:“我们发现动物粪便,一定尽快清扫”。农畜局的答复是:“有条件的话,我们多搞宣传”。

恶狗咬人,应该是公安的事。任何规定,缺少监管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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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8-7-27 20:37 | 只看该作者
什么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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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8-7-27 21:41 | 只看该作者
恶人比恶犬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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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8-7-27 22:4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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